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十二届第十五号 >文章页

关于《南宁市消防条例》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5日 11:02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蒋庆霖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4年11月7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宁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会议之前,内务司法委员会征求了自治区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文化厅、法制办公室等23个有关区直单位的意见,并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一些问题进行了沟通。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南宁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条例》,细化上位法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落实各方的消防安全主体责任、规范消防安全监督管理行为、强化火灾防范措施、加大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促进消防事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十分必要的。
  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对《条例》进行合法性审查中,没有发现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自治区地方性法规有抵触的内容,建议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同时,对《条例》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建议在第一条“……减少火灾危害”之后,加上“加强应急救援工作”,在第二条“……消防工作”之后,加上“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一条对此有规定,是其立法目的之一,且《条例》也有“应急救援”的相关规定。
  二、建议将第五条“……应当及时无偿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修改为“……应当及时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有关信息资料,应限于向职能部门无偿提供。
  三、建议将第十二条“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地上一至三层。需要设置在四至六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火规范的特殊要求。本条例实施前设置在其他楼层的室内公共娱乐场所,应当逐步迁出”,修改为“室内公共娱乐场所一般应当设置在建筑物地面的一至三层;确需设置在建筑物其他楼层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防火规范的特殊要求”。因为如果对室内公共娱乐场所设置在建筑物地上的楼层进行硬性限制,将有可能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利益,不利于首府文化事业的繁荣。
  四、建议将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信用档案”,修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单位或者个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开,并通报信用信息征集服务机构纳入信用档案”。凡是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的行为均进行公布、通报,实践中不利于操作,建议进行修改以增强该条款的可操作性。
  五、建议将第三十八条中的“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因第三十八条规定的“销售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的……”处罚条款,是针对违反《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等产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的禁止性规定作出的处罚,而不是针对《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李欣颖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