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十二届第十五号 >文章页

关于《南宁市消防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5日 11:0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于娃宪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南宁市消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的审议意见和建议送南宁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分别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区直有关部门论证会,并就有关问题赴上林县进行了调研。
  2月28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消防设计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


  有关部门提出,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关于消防设计审批或者备案的规定,与消防法第十二条关于消防设计审核的规定不符。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条例把消防设计审核变为审批,并把事后监管的备案规定成事前审批手段,与行政许可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建议进行调整完善。


  二、关于吊销消防安全许可证


  有关部门提出,第二十八条关于吊销消防安全许可证的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不符。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消防法对该条中的有关违法行为只规定了责令停产停业和处以罚款的法律责任,而该条例规定对这些违法行为予以吊销消防安全许可证的处罚,属于增设处罚种类,与行政处罚法、消防法的有关规定相抵触,建议进行调整完善。


  三、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


  有关部门提出,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校外学生托管场所非法所得予以没收的处罚,应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执行,而不应在消防法规中加以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没收校外学生托管场所违法所得的执法主体只能是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而不能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因此,建议删除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内容。
  根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3月2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来《关于调整〈南宁市消防条例〉的报告》。法制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李欣颖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