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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5日 18:1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4年11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主任 林日华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市场经济的产物,是《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劳动法律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手段。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化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改革,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保护劳动所得”。国家“十二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求,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2013年2月,国务院批转《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提出,“以非公有制企业为重点,积极稳妥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和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要求,“健全工资决定和正常增长机制,完善最低工资和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这些都说明,党中央、国务院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态度是鲜明而坚定的。因此,依法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为,建立和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符合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科学发展的根本要求,对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推动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有了较快进展。据统计,截止2013年10月底,全区签订的工资协议有15357份,涵盖企业73728家,涉及职工280多万人。就全区整体而言,目前仍存在认识不够统一、协商不够规范等问题:部分企业经营者“不愿谈”,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还有一定阻力;部分企业职工和工会干部“不敢谈”,需要法律法规的有力支撑;工资集体协商双方“不会谈”,协商内容不具体、程序不规范、协商代表素质和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国规范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法律、法规相对滞后,现行的最低工资规定、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集体合同规定等都属于部门规章,而《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等对工资集体协商只有原则性规定,刚性不足。因此,结合我区实际,总结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经验,制定一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和协商制度的建立,是十分必要的。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同时,参考借鉴了湖南、云南等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起草与审查经过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2013年9月就开始着手对《条例》的立法进行调研、论证、起草等工作,根据2014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立法工作计划要求,于4月份完成了草案送审稿送自治区法制办审查。自治区法制办对草案送审稿进行修改后形成草案征求意见稿发送区直有关部门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并在广西政府法制网全文刊登,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期间,还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总工会赴云南省、四川省和区内的柳州市、桂林市进行立法调研,实地了解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情况。此外,召开了专家立法论证会和部分企业、职工代表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听取各方面对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立法的意见和建议。《条例(草案)》已经2014年10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草案分七章,共五十一条。


  三、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协商范围
  工资集体协商包括企业工资集体协商、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协商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和部署,多次强调要积极稳妥推进集体协商,完善集体协商制度,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集体协商制度建设的要求不断提高,也反映了集体协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的实际需要。我区自2005年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积累了宝贵经验。考虑到我区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差异,为了确保各地、各类企业有效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逐步有序地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根据经济发展状况,确定区别推进的工作原则,为此,草案第二条明确规定:“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范围,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二)关于协商代表
  草案第二章明确了协商代表的产生、人数、职责、任期、义务等内容。为保证双方协商代表能够依法履行职责,真实反映本方意愿、诉求,提高平等协商质量,草案第十六条专门对协商代表权益保护作出特别规定:一是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二是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其工资和福利等不受影响;三是为职工方协商代表的职业稳定提供保障,规定职工方代表在履行职责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企业不得解除职工方协商代表的劳动合同。
  )关于协商内容
  协商内容是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的核心,既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也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在协商事项中,共列举了九项内容(第十八条),对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给予了更为全面的维护;同时对劳动定额标准和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作出了规范(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并强调“工资集体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企业和职工个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标准不得低于工资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第二十条)。
  (四)关于协商程序
  为使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草案第四章对工资集体协商要约的提出和答复、协商会议的召开、协商期限、合同的签订和资料报送以及合同生效、公布等事项规定了比较系统的协商程序,明确了工资集体合同有效期和合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的情形,使协商过程依法有序进行。
  (五)关于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
  为了切实保障小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满足他们增长工资的合理诉求,需要建立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由于小企业数量增加较快,这些企业职工人数少且流动性较大,工会力量薄弱,难以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为此,草案第五章专章规定了行业性和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强调对行业集聚或者小企业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开展行业性、区域性工资集体协商,这样规定,对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有着重要的作用,有利于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工资集体协商的覆盖面。
  《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