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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5日 18:4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5月2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三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并与自治区人社厅、总工会进行了沟通,对三次审议稿进行了个别修改,形成了5月25日法工委建议修改稿。5月26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形成了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法制委员会建议本条例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见表决稿第五十八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列举了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考虑的因素。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草案二次审议稿在本条第二项曾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综合考虑“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但在草案二审时以及二审后的立法调研活动中,均有意见提出,“地区、行业的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缺乏权威的数据,信息发布相对滞后,对协商的参考价值有限,且协商双方不易及时了解和掌握,规定工资集体协商应当考虑这一因素,难以操作。因而法制委员会在三次审议稿中删去了这一内容,建议在表决稿中不再增加。
  (二)三次审议稿第三十条规定了工资集体协商争议的协调机制。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在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的处理措施。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协商一致并订立工资集体合同并非企业和职工的法定义务,协商一致并非工资集体协商的必然后果。对于经协调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工资集体协商争议,一般采取搁置争议、继续协商或者终止协商的处理方法,坚持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充分沟通、互谅互让的原则处理即可。且在我区多年来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实践中,通过人社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等有关单位的协调,双方基本上能解决争议、达成一致。因此,建议对本条不作修改。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