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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6日 09:4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5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韦以明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条例草案初步修改稿,连同起草说明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刊登在广西人大网站上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发送30位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征求意见;分别召开有关专家学者、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论证会;赴河池市及天峨县、凤山县、巴马瑶族自治县、东兰县调研,召开有人大常委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宾馆餐饮业代表、流域沿岸村民委员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区直有关部门意见;召开法工委审稿会,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法工委建议修改稿。4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形成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并再次征求区直有关部门、河池市人大常委会和政府法制办以及巴马盘阳河流域有关县人大常委会意见。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对条文的具体修改


  (一)东兰县人民政府提出,条例草案第三条第一款关于保护范围的规定中,将巴马盘阳河上游在东兰县内的主要支流起源表述为“东起东兰县武篆镇弄竹村”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东起东兰县兰木乡仁里村”;该条第三款将东兰县主要支流表述为“洪龙河”,与当地老百姓俗称的“东平河”不一致,建议加以注明。此外,巴马瑶族自治县列席常委会会议的同志提出,该县“所略水库”流入巴马盘阳河的水量较大,水库水质直接影响巴马盘阳河水质,建议将“所略水库”列入巴马盘阳河重点保护区域给予保护。法制委员会采纳了上述意见,建议对第三条保护范围作相应修改。(见二次审议稿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二)有专家学者提出,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应当有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群众组织的支持,建议增加巴马盘阳河流域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相关工作的规定。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第六条保护体制的规定中增加此项内容。(见二次审议稿第六条第三款)
  (三)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提出,应当明确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编制的要求,以及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根据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在第十七条规划编制要求的规定中,增加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流域保护范围的生态功能、水资源状况、空气质量、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等科学合理编制,明确重点保护区域和一般保护区域的保护目标、任务、保障措施、污染防治措施的内容。二次审议稿第十六条)
  (四)有基层单位提出,在巴马盘阳河重点保护区域河流的水体应当禁止网箱养殖或者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其他养殖;在一般保护区域内河流的水体从事养殖生产的,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水体污染。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在第三十二条有关水体及水生动物物种保护的规定中增加相关内容。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五)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三十三条关于地下河水体保护的规定缺乏保护主体,且“禁止直灌或者通过地表漫灌下渗的方式向地下河排放各类生产、生活污水”的表述不适当。法制委员会建议在该条规定中,增加巴马盘阳河流域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地下河水体的保护主体,同时依据环境保护法并借鉴国家环保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表述,将“禁止直灌或者通过地表漫灌下渗的方式向地下河排放各类生产、生活污水”修改为“禁止利用暗管、渗坑、渗井、裂隙、溶洞以及其他不正当的方式向地下河排放各类生产、生活污水。”(见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
  (六)有基层单位提出,条例草案第五十六条关于在巴马盘阳河干流河岸一百米内,命河河岸至周边公路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房屋的规定操作难度大,且“命河河岸至周边公路范围内”的规定难以确定其范围。法制委员会认为,为了保护好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从严规定是适当的,但对于符合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公共基础设施、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已有民居在原址上拆建的可以适当放宽。因此,建议将“命河河岸至周边公路范围内”修改为“巴马命河景区规划控制范围内”,并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增加“符合巴马盘阳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总体规划要求的公共基础设施、旅游配套设施建设以及已有民居在原址上拆建的除外”的内容。(见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六条)
  (七)有基层单位提出,条例草案第五十八条关于矿泉水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够全面,在巴马盘阳河流域除了矿泉水开发还有天然泉水开发,建议将矿泉水资源保护扩大到天然饮用泉水资源保护,并增加保护主体。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做相应修改。(见二次审议稿第五十八条)
  (八)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条例草案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在重点保护区域内进行捕捞等相关禁止性活动的法律责任,已有法律规定,建议不再重复规定;建议增加对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者倒入公共厕所、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禁止在地下河捕捞水生动物、第四十二条关于在植被重点保护区域内禁止放养山羊的法律责任。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删除和增加相应条文。(见二次审议稿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


  二、需要说明的问题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个别专家学者提出,条例草案名称中的“巴马盘阳河”容易引起误解,产生歧义。法制委员会认为,关于法规名称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区别对待。盘阳河与漓江情况不同,盘阳河虽然只是在巴马瑶族自治县境内的名称,其流经的不同县域有不同的名称,但“巴马”已是被广泛认可的长寿地区,本条例草案立法的重点就是对这一地区水源及生态环境的保护,以大多数人认可和接受的地区名称冠名,并在法规当中明确其生态环境保护范围,有利于法规的遵守执行。因此,建议对条例草案名称不做修改。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经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和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