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6日 10:1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谭和平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内务司法委员会为了做好相关审议工作,将条例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农业厅、法制办公室等区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于2015年3月16日召开委员会会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我委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个人兴趣爱好的发展,养犬成为南宁市广大市民的一种休闲的生活方式。近年来,养犬的市民数呈增多的趋势,随之而产生了一些突出的社会问题,现行的管理条例已不适应实际需要。为切实提高南宁市的养犬管理水平,进一步规范养犬行为,加强养犬社会监督,落实相关法律责任,对条例进行相应的修改是十分必要的。内务司法委员会在审议后认为,该条例的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交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同时,提出如下修改意见:
一、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六)中的“广电新闻出版”与现实中的单位称谓不相对应。建议修改为“新闻出版广电”。
二、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中的“应当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
三、条例第二十一条中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患病犬只依法采取扑灭措施”与本条例第四条第二款(一)中的“公安机关负责捕杀狂犬”职责的规定在理解上容易产生歧义。建议修改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患病犬只依法予以处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