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6日 10:1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5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于娃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转送了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对条例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论证,就养犬管理费问题专门征求自治区财政厅、物价局意见并召开座谈会就该问题进行协调。
4月22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4月24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分工
条例第四条对政府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养犬管理工作职责分工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管理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部分职责的规定与法律法规不尽衔接,建议予以完善。法制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公安机关和城管部门负责重点管理区内相关养犬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一般管理区内相关养犬管理工作,并相应赋予乡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养犬行为予以查处的职权。
二、关于养犬管理费
条例第十三条对养犬管理费的设置和收费标准的确定程序作了规定。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对养犬管理费的性质进行研究,明确是属于行政许可收费还是一般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并根据该收费项目的性质作相应修改。法制委员会研究认为:1.根据自治区财政和物价部门意见,该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法规可以设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需要有关主体依相关规定向自治区财政、物价部门申报,完成立项、审批、收费标准确定等相关手续。2.养犬管理登记属于行政许可行为,该条第二款规定在办理养犬登记和延续登记时缴纳养犬管理费,容易引起该收费项目是行政许可收费的歧义,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时收取费用,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删去该内容。同时参照区外相关立法例,宜将该收费项目名称修改为“养犬管理服务费”,并规定该收费项目的用途等。因此建议对该条作相应修改。
根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5月8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审议意见处理情况的报告》及条例调整本。法制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批准该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