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6日 11:1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5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周兢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现就《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改情况向会议进行说明,请予审议。
《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是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自治县县委的领导下,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并多次向桂林市、自治区有关部门汇报修改工作情况,历经11稿修改而成。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自治条例修改的必要性
《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90年颁布实施,1996年修正。二十多年来,对保障我县依法行使自治权,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我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国家有关上位法的修改、党和国家对民族政策的调整,以及全县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自治条例部分条款已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修改自治条例势在必行。
二、自治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
自治条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和《立法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结合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的特点,依法有序、周密严谨地开展修改工作,力求解决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
三、自治条例修改的原则
(一)坚持依法修改的原则。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国方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在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成果、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立法,具有较强的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立法为民的原则。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积极向上级争取各项优惠政策,使修改后的自治条例给全县广大各族人民带来更多实惠,能够加快推动全县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
四、自治条例修改的主要过程
(一)2008年7月,经县委批准,成立了以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为组长,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及离退休老同志参加的自治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全县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开展了调研,赴区内、外部分自治县学习考察,起草“修订草案调研稿”,并向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报告,形成了《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初稿)》。
2013年4月,县委对领导小组成员根据工作变动情况进行了调整。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书面函件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县有关部门以及有关人员征求修改意见。同年8月形成“第二稿”。
(二)2013年9月,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第二稿”印发给部分人大代表和各乡(镇)、县直各单位,通过电视、版面等媒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召开各种座谈会向广大干部、群众以及法学专家等社会各界人士征求意见,致函县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先后形成“第三稿”、“第四稿”。
2014年4月中旬,经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形成“第五稿”。5月下旬经呈报县委审定,形成“第六稿”。
(三)2014年5月底,县人大常委会分别向桂林市人大民族华侨外事委、自治区人大民委呈报“第六稿”征求意见。9月初,收到上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修改意见的函。对此,我们进行认真研究修改,9月28日经县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形成“第七稿”。12月16日经县委审定,修改后形成“第八稿”。
(四)2014年12月22日,县人大常委会再次呈报自治区人大民委征求意见后,于2015年1月30日形成“第九稿”。2月2日经县委再次审定,形成“第十稿”,即《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次日,经县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决定将“修订草案”提请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审议。
(五)2015年2月11日,县六届人大第六次会议进行了认真审议,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修订草案”个别条款和文字作了修改,大会决定通过。《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需依法呈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施行,大会授权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批准前作个别修改。
五、自治条例修改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自治条例框架的修改
修订草案将原条例第二章和第三章的内容合并为一章,即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为“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将原条例第四章“自治机关自治权”调整为第三章,原条例第四章中有关享受上级国家机关扶持照顾的内容,经调整作为第四章“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益”。
(二)关于自治条例各章节条款修改的主要情况
1.第一章“总则”
简化、删除了原条例中第一章部分条款内容。将原条例涉及自治机关的内容,移动到第二章。
2.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第二章的标题是将原条例中第二章、第三章标题合并形成,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和移动。
3.第三章“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本章是我县的自治权,对原条例第四章中部分条款文字进行了修改和移动,部分内容移动到第四章。
⑴人才队伍。增加了“自治县招考公务员,经批准可以划出一定的名额定向录用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村委、居委会成员津贴、福利”等有关内容。
⑵农业、林业。删除了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内容,增加了“引导、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展现代农业”、“加强动植物病虫害防控”等相关内容。我县提出增加“禁种速生桉树”的条款,经向自治区人大民委汇报后,他们表示支持,并建议将该条款,增加在第二十一条第二款末尾,表述为“严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破坏水源、影响土质的速生桉树等短轮伐期速生树种。”
⑶水利、水电。删除了原条例中“鼓励兴办小水电”等内容,增加了“加强茶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内容。
⑷农村公路、工业企业。相应增加了“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引导产业项目突破现有行政区划,向优势区域集中”、“支持鼓励发展民族特色产业”等内容。
⑸财政税收。增加了“经批准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属于盘活财政存量资金范畴的,由自治县统筹安排”等内容。
⑹教育、文化、科技和旅游。充实、增加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把民族文化教育纳入学校教学内容”、“逐步改善边远山区教师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逐步加大对古建筑、传统村落保护的投入”、“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发展旅游业”等内容。
⑺体育、卫生、计生和社会保障。充实了“完善公共体育设施”、“重视瑶族医药、医术的应用和保护”、“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内容。
4.第四章“自治县享受的法定权益”
第四章的标题是增设的。对原条例第四章内容作了部分调整和修改,并增加了自治县享受“生态公益林补偿的照顾和育林基金留存比例高于非自治县”、“用地指标倾斜”、“免除自治区安排项目的配套资金”、“明显提高自治县的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增幅高于非自治县的平均增幅”等内容。
我县提出增加“享受自治区级贫困县的扶持政策”的条款,得到自治区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增设在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5.第五章“民族关系”和第六章“附则”
增加“自治机关将民族工作经费和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和“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每年农历十月十六(不含闰月)为瑶族盘王节,放假1天”等内容。
修订草案共6章58条,原条例共6章51条。
此外,还对条例中的一些内容、文字、词语和标点也作了相应的调整和修改。
以上说明和自治条例修订文本,请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