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6日 11:22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5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吴穆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恭城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2月11日经恭城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5年3月1日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5月11日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自治区人大各专工委和区直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的修订和报批符合法定程序
《条例》修订草案在提请恭城瑶族自治县代表大会审议前,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年12月将修订草案送我委征求意见。我委随即发函征求自治区人大各专工委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意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我委的修改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文本作了相应修改,于2015年2月11日提请恭城瑶族自治县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我委认为《条例》的修订、报批程序,符合立法条例的规定。
二、《条例》的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恭城瑶族自治县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发展情况,对现行自治条例修正案进行修订,其实质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上位法予以细化和补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的组成部分。立法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要审议其变通、补充规定的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委经审议后认为,《条例》中没有变通上位法规定的条款,《条例》对上位法所作的补充规定也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
三、主要修改意见
(一)《条例》第九条对自治县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该款中“自治县县长由自治县的瑶族公民担任”的表述与《民族区域自治法》第十七条“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的规定不一致,建议修改为“自治县县长由瑶族公民担任”。(见一次审议稿第九条第一款)
(二)《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对规范补贴标准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中央对设立新的津贴补贴项目已有明确规定,且目前除已实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项目外,中央并未设立其他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议将该款中“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工资改革的要求,实施边远地区津贴”的表述修改为“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工资改革的要求,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见一次审议稿第十八条第二款)
(三)《条例》第二十条对林业生产方面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既然是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就不存在允许与否,且在《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没有“活立木”一词的相关表述,建议将该款中的“允许活立木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的表述修改为“个人所有的林木经依法确认所有权后,可以依法继承、抵押和转让”。(见一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二款)
(四)《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保护森林环境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国家和自治区已发布了国家和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都需要保护,建议将该款中“依法保护森林环境和森林植被、珍贵林木,野生动物”的表述修改为“依法保护森林环境和森林植被、珍贵林木,野生动植物”。(见一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五)《条例》第三十条对自治县财政收入及上级下拨资金使用方面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该条第三款对于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中的增支减收问题的表述不规范,建议修改为“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见一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三款)
(六)《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文化事业方面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该条第二款的表述不够全面和准确,建议将第二款中“传承与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步加大对古建筑、传统村落等文物古迹保护的投入,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的表述修改为“保护、传承与展示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步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古建筑、传统村落等文物古迹保护的投入,继承和弘扬优秀的民族传统文化”。(见一次审议稿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七)《条例》第四十六条对自治县享受水资源保护方面优惠政策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该款中“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的表述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价费字〔2007〕262号)第十三条规定不符,建议将该款中“除上缴中央部分外”的表述修改为“除按照政策规定上缴部分外”。(见一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
此外,我委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
经协调、沟通,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我委的上述修改意见。
以上报告及一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