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6日 12:06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5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主任 黄瑞平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现在,我代表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将我们自治县自治条例的修订情况向会议进行说明,请予审议。
新修订的《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是在自治区人大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在自治县党委的正确领导下,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反复征求意见,并经自治区人大民委与有关厅局协调,经过12次修改而成。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自治条例修订的必要性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于1989年批准实施,2002年作了修正。自治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保障依法行使自治权利,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全县改革、发展和稳定,加快自治县的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民主法制建设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我县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的相继修改,以及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策作了较大的调整,2002年修正案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因此,对自治条例修订势在必行。
二、自治条例修订的指导思想
自治条例的修订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为依据,紧紧围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个目标,结合我县政治、经济、文化和民族特点,力求解决自治县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法有序、周密严谨开展修订工作,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更加符合我县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切实保障自治机关依法行使自治权利,促进民族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繁荣发展,为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生态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提供法制保障。
三、自治条例修订的原则
(一)坚持有法可依的原则。坚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立法的总纲,遵循国家法律法规,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坚持科学发展的原则。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认真总结历史经验成果,立足现实发展需要,积极向上级争取各项优惠政策,以立法形式作保障,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既有超前性,又有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三)坚持立法为民的原则。坚持走群众路线,积极深入各个领域调查研究,通过各种渠道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使修订后的自治条例充分体现全县各族人民的共同意愿。
(四)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在借鉴外地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坚持一切从实际出发,着重突出地方特色,力求解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实际问题。
四、自治条例修订的简要过程
根据2002年自治条例修正案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和不适应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需要的情况,2010年4月,经自治县党委批准,自治县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工作方案》,成立了以自治县四家班子主要领导为组长的自治条例修订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具体修订工作。由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换届和修订小组人员变动,自治条例修订工作相对延时至今。
自治县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民族立法工作,把条例修订列入立法规划和年度工作要点来部署。修订小组认真借鉴其他民族自治县修订自治条例的经验,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征求意见会以及在都安电视台、都安密洛陀报、都安政府网公布等方式,多渠道、多层次听取全县19个乡镇30多个县直单位以及社会各界人士、老干部代表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对各方面的修改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研究,特别是对重点内容深入调研、反复论证,对自治条例的内容作了较大修改。经过十一次的修改完善,自治条例修订草案基本形成。经自治县党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后,自治县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10月16日依照立法程序呈报自治区人大民委审查。自治区人大民委收到我县自治条例修订报告后,非常认真负责地组织自治区30多个相关厅局征求意见,并对征集上来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综合整理形成修改意见稿,于2015年1月15日以文件形式函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2015年1月23日,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召开第32次会议对修改意见稿进行了审议,决定将自治条例修订草案提请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2015年2月6日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五、自治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
这次对2002年修正案的修订,除对原条文的条款和文字进行调整、补充、增删外,对条例的框架结构也重新进行了归类和修改。
(一)关于自治条例框架的修改
2002年修订的自治条例设8章52条,现修订草案为8章55条。在章节设置上,第一章“总则”和第八章“附则”不变;原来的第二章“自治机关”和第四章“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合并为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来的第五章“经济建设”调整为第三章“经济建设”,原来的第六章“财政与金融”调整为第四章“财政金融”,原来的第七章“教育科技和文化卫生”修改调整为第五章“社会事业”,原来的第三章“干部工人和专业人才管理”修改调整为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新增“民族关系”为第七章。
(二)关于各章节条款内容修改的主要情况
1.关于第一章“总则”的修改
本章修改中删掉了那些已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形势发展的内容,增加了制定条例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三条“自治县各族人民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围绕与全国全区同步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发扬‘雄心征服千层岭,壮志压倒万重山’的都安精神,解放思想,克难攻坚,开拓创新,努力把自治县建设成为经济发展、民族团结、文化繁荣、社会和谐、人民富裕、生态文明的民族自治地方”,是根据党的十八大精神和自治县的奋斗目标提出的。新增第四条“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以及自治县在本县行政区域外设立的机构,应当尊重自治机关的自治权,遵守本条例和自治县单行条例”。原条例中的第4条、第5条、第6条和第8条的部分内容修改后并入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原条例中的第7条、第9条和第10条的部分内容修改后并入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和第七章民族关系。
2.关于第二章“自治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修改
原条例第5条修改为“自治机关依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法行使自治权”作为第5条第2款。原条例第12条第2款修改为“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的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瑶族和其他民族的代表名额和比例,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确定,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调整作为第6条第3款。原条例第14条的部分内容修改并入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删除原条例第11条第2款和第13条第3款。
3.关于第三章“经济建设”的修改
本章修改着重增加了配套资金减免、政策扶持照顾、投资比重倾斜等条款。
畜牧水产方面:明确规定了自治县加强对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保护,依法发展渔业生产;禁止炸鱼、电鱼、毒鱼和地笼网等作业捕鱼,禁止在河面上从事任何形式的养殖。
国土方面:明确了自治区在安排基本农田保护与建设、土地整理等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照顾,自治县申报的项目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下,所获得的资金总额不低于所上缴自治区国库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总额。新增了鼓励和支持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流转;自治县实行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培育土地使用权交易市场,规范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
林业方面:新增了严禁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种植破坏水源、影响土质的速生桉树等短轮伐期速生树种等内容。明确了自治县依法征收的育林基金,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的留存比例高于非自治县,自治区集中部分在安排使用时,自治县享受适当倾斜照顾。
项目建设与资金配套方面:新增了在交通、能源、水利、通信等基础设施方面,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优先安排和照顾。明确了对国家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的,自治县享受有关减免配套资金的照顾;对自治区安排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要自治县承担配套资金且项目业主为上级部门或者机构的,自治县享受免除配套资金的照顾;确实不能免除配套资金的,自治县配套比例低于非自治县配套比例。
城建方面:新增了自治机关依法统筹城乡发展,编制具有民族特色的城乡规划及重点区域的城市设计,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强中心城镇、重点乡镇、特色乡镇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城乡同城化进程。明确了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自治区在安排城乡建设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倾斜照顾。
矿产方面:新增了自治县鼓励符合规定有资质条件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依法在指定范围内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明确了自治县依法征收的矿产资源专项收入,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分别缴入中央和自治区国库,自治区留成部分,自治县分成比例高于非自治县。
水电方面:充实了自治县依法对水资源进行管理和保护,实行水土保持方案制度、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及河道采砂许可制度。自治县依法征收的水资源费、水土保持补偿费、河道采砂管理费,除依法上缴中央部分外,由自治县自主安排,分别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管理、合理开发,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河道工程的维修、工程设施的更新改造;新增了自治机关编制行政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规划,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留存电量支持当地经济社会发展。
旅游方面:新增了自治机关编制自治县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依法保护国家地质公园、国家湿地公园和澄江河流域,充分利用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民族风情等资源,大力发展旅游业;自治县享受国家、自治区旅游产业优惠政策的倾斜照顾。
扶贫开发方面:新增了自治机关坚持开发式扶贫方针,创新扶贫开发模式,建立精准扶贫工作机制,积极争取上级国家机关在财政、金融、物资、技术、人才等方面的支持和照顾,重点支持村屯道路建设与升级改造和管护、农村饮水安全、农村电力保障、农村危房改造、特色产业增收、乡村旅游、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文化建设、贫困村信息化及扶贫生态移民等工作,加快贫困群众脱贫致富;自治机关在扶贫项目的立项和资金安排上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瑶族贫困地区给予优先照顾。
环境保护方面:明确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资源和进行建设时,应当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活动;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的排污费,除上缴中央、自治区部分外,由自治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环境污染防治;自治区在安排使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时,自治县申报的项目享受优先安排和倾斜照顾。
4.关于第四章“财政金融”的修改
财政金融修订力求上级在资金、政策上给予我县倾斜和照顾。新增明确了自治县在全国统一的财政体制下,通过规范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上级财政的照顾,对自治县适当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补助系数;自治县享受的民族地区转移支付补助增幅高于非自治县的平均增幅;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自治县免交或者返还的税费,不抵减各项补助收入。
5.关于第五章“社会事业”的修改
教育方面:新增了自治县依法实行教师资格准入和教师岗位聘任制度,创新教师补充机制;自治区在安排有关民族教育项目资金时,自治县享受优先安排的倾斜照顾等内容。明确了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对长期在边远山区工作的教师,给予生活福利、子女入学和就业等方面照顾。
文化方面:强调了加强对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具有民族传统特点的标志性建筑和民居的保护,加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抢救,加强对民族文化遗产的挖掘、收集、整理、研究、展示和利用等内容,新增了自治机关积极发展广播、电视和现代网络等传媒事业。
卫生方面:新增了稳定和充实基层卫生人才队伍,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和医疗救助体系;巩固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村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加强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等内容。
6.关于第六章“人才队伍建设”的修改
强调了在选拔任用科级干部时,应当选拔任用一定比例的少数民族干部,使各民族干部所占比例与其民族人口在自治县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相适应。增加了根据自治县财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逐步达到或者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等内容。
7.关于第七章“民族关系”的修改
在保持原自治条例内容的基础上,增加了自治县每五年召开一次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自治机关将民族工作经费和民族教育专项经费列入本级预算、自治机关加强对民族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等内容。
8.关于第八章“附则”的修改
明确规定自治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公章、文件、公告、牌匾等,应当冠以“都安瑶族自治县”全称;每年公历12月15日为自治县成立纪念日,放假2天;每年农历五月二十九为瑶族传统节日祝著节,放假2天。
以上说明和自治条例修订文本,请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