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修订)》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8月26日 13:2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5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陈丹桂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都安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年2月6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修订,并于2015年3月18日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5月11日自治区人大民族委员会召开会议,在认真研究自治区人大各专工委和区直部门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条例》的修订和报批符合法定程序
《条例》修订草案在提请都安瑶族自治县代表大会审议前,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以下简称立法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于2014年10月将修订草案送我委征求意见。我委随即发函征求自治区人大有关专工委和自治区相关部门的意见,经认真研究各部门的反馈意见后向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提出了修改意见。自治县人大常委会按照我委的修改意见对《条例》修订草案文本作了相应修改,于2015年2月6日经都安瑶族自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后上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因此,我委认为《条例》的修订、报批程序,符合立法条例的规定。
二、《条例》的内容符合上位法的规定
都安瑶族自治县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发展情况,对现行自治条例修正案进行修订,其实质是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等上位法予以细化和补充,是民族区域自治法配套法规建设的组成部分。立法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自治县报请批准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要审议其变通、补充规定的权限范围是否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我委经审议后认为,《条例》中没有变通上位法规定的条款,《条例》对上位法所作的补充规定也没有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
三、主要修改意见
(一)《条例》第十四条对自治县扶持和发展猪、羊、牛、鸡等禽畜产业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发展养殖产业,除考虑市场因素外,还应当重视当地资源环境的承载力,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建议将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自治机关根据市场需求和资源环境承载力,积极扶持和发展猪、羊、牛、鸡等畜禽产业”;在第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推行清洁养殖,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表述。(详见一次审议稿第十四条)
(二)《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对自治县发展优势产业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自治条例作为地方性法规,不宜列举具体项目,同时项目需要论证,会随情况变化而变化,建议将该款中“建设河池·都安临港工业园区”删除,同时增加关于工业园区建设的表述“积极发展园区经济,加强工业园区规划和建设力度”。(详见一次审议稿第十七条第一款)
(三)《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对自治县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使用做了规定。经我委研究,认为该款中“除依法上缴中央部分外”的表述与《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桂价费字〔2007〕262号)第十三条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桂价费字〔1992〕253号)第九条对水土保持补偿费和河道采砂管理费的征收使用的规定不符,建议将该款中“除依法上缴中央部分外”的表述按照政策规定修改为:“除按照政策规定上缴部分外”(详见一次审议稿第二十条第一款)
(四)《条例》第二十七条对自治机关执行预算做了规定。经我委研究,认为该条第三款对于自治机关在执行财政预算中的增支减收问题的表述不规范,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自治机关在执行预算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企业隶属关系变更或者自然灾害等原因,使支出增加或收入减少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予以补助。”(详见一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第三款)
(五)《条例》第三十五条对自治县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该条规定表述不够准确,建议修改为“自治机关积极发展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办好中等专业学校,培养培训城乡经济建设需要的专业使用人才;扩大学历职业教育规模,着重对未能继续升学的新生劳动力、转移就业人员,加强各种职业技术培训。”(详见一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
(六)《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对自治县招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做了规定。我委经研究,认为招考公务员和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策因素不同,应当分开表述,鉴于该条第二款已经对事业单位招聘做出规定,因此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自治县招录公务员,按照有关规定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划出一定比例的名额定向招录本县少数民族报考人员,对报考自治县公务员的少数民族考生给予照顾加分等倾斜政策。”(详见一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七)《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工资改革的要求,建立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并根据自治县财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逐步达到或者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我委经研究,认为中央对设立新的津贴补贴项目已有明确规定,且目前除已实行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项目外,中央并未设立其他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建议将该款修改为“自治机关依照国家工资改革的要求,实施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根据自治县财力提高机关工作人员津贴补贴标准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绩效工资标准,逐步达到或者高于自治区平均水平。”(详见一次审议稿第四十七条第二款)
此外,我委还对《条例》提出了一些文字和表述的修改建议。
经协调、沟通,都安瑶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同意我委的上述修改意见。
以上报告及一次审议稿,请予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