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晚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09月25日 16:21 来源:《南宁晚报》2015年9月25日
原标题:《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审议
村民建新房需配套无害化厕所
9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该草案是二次审议稿,草案中,分别新增和细化一些亮点内容。
看点1 :村民新建房需配套厕所
【草案】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乡村户用厕所改造工作,安排人员负责管理卫生公厕,定期卫生消毒,保持干净整洁。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当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
【解读】在草案中的其他条款对乡村厕所改造工作进行了规定,但是不够全面,未对乡村卫生公厕的建设和管理进行规定。因此,该条款补充了相应内容的同时,还新增一款规定村民在新建住房时应配套建设卫生厕所。这就意味着,今后,村民新建住房时,要把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进行配套建设。
看点2:乡镇建立监督举报制度
【草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督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信箱、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及时查处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鼓励开展第三方村民满意度调查,及时公开调查结果。
【解读】该内容作为新增款项内容,解决一个问题,今后市民举报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时,将明确了“该向谁举报和投诉反映问题”,从此将有落脚点。
看点3:乡村秸秆禁止随意焚烧
【草案】禁止行为之一: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公路沿线等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解读】目前,乡村秸秆随意丢弃和焚烧现象屡禁不止,造成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问题,草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在禁止行为里,增加一项对禁止焚烧秸秆作出的规定。
看点4:饮用水保护区禁止养殖
【草案】禁止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禽畜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保障乡村饮用水安全。
【解读】该内容是属于新增内容,明确提出了只要是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任何畜禽养殖场都不能在此“圈地”从事养殖活动,该内容增设也是以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为依据。
看点5 :禽畜养殖污染细化规定
【草案】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正常运转,确保污水达标排放。散养密集区应当实行畜禽粪便、污水分户收集、集中处理利用。
【解读】畜禽养殖明确规定有禁养区,要依法关闭或搬迁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该内容是对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小区粪污处置设施的建设以及散养密集区粪污收集处理分别作出的细化规定。
(彭媛媛/文)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