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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
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10月09日 09:44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7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伟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作出决定的依据和意义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逐步增加有地方立法权的较大的市数量”、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为落实党中央精神,今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确定。
  自治区党委高度重视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明确要求“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制定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条件和标准,依法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充实有立法权的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力量,设区的市要做好机构设立、人员配备、制度建设等相关工作。”党委常委会将依法分期分批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列为2015年工作要点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之一,彭清华书记多次就这项工作作出重要指示。2015年6月15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报和确定程序、基本条件和时间安排等内容,要求“在2015年7月对符合条件的设区的市确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在2016年全国‘两会’召开前完成对所有设区的市确定工作。”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是我国立法体制的重大改革,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广西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是全面深化改革、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法治保障的迫切需要。设区的市享有地方立法权之后,不仅可以结合当地立法需求,制定更加切合地方实际、更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充分发挥立法在“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重要作用,引领和推动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而且有利于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按照党中央和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及时确定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具有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

 

  二、工作过程


  根据自治区党委部署安排,常委会杨道喜副主任、王跃飞副主任多次召开会议就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进行谋划。今年1月8日召开的全区年度立法工作会议,常委会有关领导到会听取推进地方立法工作的情况汇报,要求有关设区的市抓紧做好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筹备工作。1月19日,常委会有关领导就自治区和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建设、人员配备问题与自治区编办沟通。1月31日,常委会有关领导召集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要负责人会议,听取对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等问题的意见。2月2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发函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要求分期分批安排市人大机关干部到法制工作委员会跟班学习,3月下旬,为期半年的第一批跟班学习干部安排到位。4月7日,常委会有关领导召集会议,对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进行统筹安排,根据会议精神,常委会办公厅于4月10日印发《关于推进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方案》。4月下旬至5月中旬,常委会有关领导分别带队赴梧州、玉林、贵港和桂林、贺州等市调研,召开座谈会,听取当地市委、人大主要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对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条件和标准、立法工作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立法工作制度建设、立法项目安排等问题的意见。5月底至6月中旬,常委会有关领导组织、指导法制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初稿)》。6月4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就《指导意见(初稿)》进行专题研究,形成了《指导意见(送审稿)》,并报自治区党委。6月15日,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讨论通过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6月1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就如何落实自治区党委常委会精神进行了研究。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常委会办公厅于7月3日印发了《关于设区的市申请确定行使地方立法权有关事项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市需要抓紧开展筹备工作的事项、提交申报材料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节点等问题。
  根据自治区党委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部署安排,有关设区的市都积极开展筹备工作。经综合考虑和评估,已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请确定其行使地方立法权报告的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六市在立法能力建设、立法工作制度建设等方面具备了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条件。7月15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五十五次主任会议再次对有关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问题进行研究,通过了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拟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草案)》,并决定提请7月下旬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

 

  三、柳州等六市已具备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条件


  修改后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具体步骤和时间,由省级人大常委会综合考虑其“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立法需求、立法能力等因素确定”。鉴于“人口数量、地域面积、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在特定时期内变化不大,《指导意见》对“立法需求、立法能力”方面的要求作了细化,明确设区的市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其立法能力和有关准备工作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可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增设相关工作机构,配备必要的立法工作人员,所需编制主要从本单位内部自行调剂解决。(2)设区的市人大法制委员会负有统一审议法规案的职责,相关专门委员会负有初次审议法规案的职责。(3)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要制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4)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政府要有立法工作制度。”
  有关设区的市市委高度重视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从柳州等六市的筹备情况来看,都召开了市委常委会就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立法规划设想和立法计划等问题进行研究,及时作出筹备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在市委的部署和统筹协调下,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各项筹备申报工作,六市具备了立法法和《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和条件。
  (一)立法能力建设方面。六市拟设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均已经市委常委会同意,由市编委向自治区编委提出了增设该机构的申请,并对编制数量都有了明确安排,六市拟设立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和编制安排情况基本能满足立法工作需要。部分市政府法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机构设置、增加法制工作人员配备。六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立法工作人员学习立法法等立法相关知识,提高履行立法工作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二)立法需求和立法规划设想、立法计划编制方面。六市经过调研摸底,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都有较为迫切的立法需求,并编制了2016—2020立法规划设想和2016年立法计划,报经市委研究审定。立法规划设想和立法计划确定的立法项目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较好地体现了地方特色,在审议时间安排上较为科学可行,基本符合循序渐进的立法工作规律。
  (三)立法工作制度建设方面。六市加强立法工作制度建设,均由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一系列制度,明确有关立法工作主体的职责,特别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的职责,相关专门委员会初次审议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法规案的职责,并对立法工作流程予以规范,为地方立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

 

  四、关于决定(草案)


  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和程序有明显区别,为了在决定中明确立法主体、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时间、立法权限和审批程序,决定(草案)根据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明确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