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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10月09日 10:40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7月24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合同格式条款监督管理条例(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在认真研究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建议的基础上,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修改,提出了二次审议稿建议修改稿。23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有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自治区法制办列席的会议,对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形成了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二次审议稿第十九条规定:“鼓励合同提供方将其制定或者使用的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文本在其经营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征求公众意见,接受社会监督。”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将“鼓励”改为“应当”,即将倡导性规定改为义务性规定,同时在条例中增加违反上述规定的法律责任条款。此外,有关部门提出,合同格式条款种类多、数量巨大,一些大型企业更是广泛使用,二次审议稿删去与备案有关的条文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合同格式条款的监管仅限于日常监督检查,难以实现切实维护合同弱势方权益的目的,也建议作上述修改。法制委员会采纳了该意见,建议对该条文修改,并增加相应的法律责任规定。(见表决稿第十九条、第三十二条)
  二、经与自治区工商局协商,建议条例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见表决稿第三十四条)
  需要说明的问题。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建议在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七条中增加一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守合同重信用公示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招标、国家投资项目等活动中给予支持和激励。”法制委员会认为,“守合同重信用”是对企业守法诚信的基本要求,不宜再给予额外的“支持和激励”,因此没有采纳该意见。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和条文顺序的调整。
  以上说明和表决稿,请予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