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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10月09日 10:53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7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赖贵寿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决定》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暂停该条款的必要性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10月1日施行以来,为南宁市构建和谐交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就《条例》来说,主要是其中的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难以解决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后带来的一系列问题,亟需对此项规定进行必要的处理。
  (一)《条例》对到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处理规定
  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管理,《条例》的立法初衷是运用市场公平竞争规则,促进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优胜劣汰和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投放市场。”第八条进一步规定:“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期限为十二年。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前述规定明确了现有的到期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处理模式,即由出租汽车企业依法取得并使用的出租汽车经营权到期后应当由政府全部收回,并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重新投放市场,由市场自发决定新的使用主体。
  (二)《条例》关于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重新投放市场的规定对行业管理的影响
  目前,南宁市共有出租汽车企业11家,在营出租汽车6720辆,从业人员14500多人。到2015年2月,共有一家企业第一批300个经营权到期,明年还将有其他企业的900个经营权陆续到期。如果按照目前的规定,将这些经营权全部收回,采取招投标出让的方式重新投放市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立法目的,但对行业的稳定和长期发展可能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一是不利于企业员工队伍的稳定。目前,由于我市实行了较为规范的公车公营管理体制,出租汽车驾驶员队伍相对比较稳定可控,如收回到期经营权,重新投放市场,而原来的企业没有继续取得经营权,必然会对陆续到期的1200个经营权指标所涉及的约2500名驾驶员乃至企业的其他管理服务人员的就业带来较大的冲击,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对此,我国一些城市有前车之鉴。二是不利于提升行业服务质量。到期经营权一律收回重新投放,将使企业经营面临较大的风险,会影响其在经营场地、车辆、人员以及出租汽车经营所需的各项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设备进行投入的积极性,不利于提高出租汽车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三是不利于保障广大群众的利益。出租汽车作为公共交通的重要补充形式,与广大群众的日常出行密切相关,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整体生活品质。因此,需要对出租汽车行业的发展进行统筹兼顾,采用适当的方式保证经营权到期更新的平稳过渡,使其为社会提供持续、安全、优质的服务。如果完全按照市场自由竞争的方式进行管理,将对新车投放、驾驶员招聘、企业管理等带来不确定因素,不利于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影响到广大群众的出行质量。
  (三)部门规章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处理问题有新规定
  2015年1月1日实施的《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2014年第16号令,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明确,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到期后,出租汽车经营者拟继续从事经营的,应当在车辆经营权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根据《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规定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标准,审核出租汽车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按规定核准其是否继续经营。《管理规定》以稳妥过渡优先,以服务质量考核作为是否延续经营权的条件。采用这种方式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到期后的处理,使企业更加注重规范经营,扩大规模,提升服务质量,保证驾驶员队伍稳定,确保经营权更新的平稳过渡,有利促进行业长期稳定发展。从目前情况来看,安徽省、郑州市、西安市等相关的立法也均采取这类方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从我市的实际来看,按照《管理规定》处理到期的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更具有操作性,可能更符合行业管理的实际和要求。
  因此,决定暂停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是必要的、及时的。

 

  二、《决定》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要及时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新修改后的《立法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近年来,为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一系列这类授权决定,确保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运行、在法治框架内推进。根据上述精神,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这个《决定》是有据可循的。
 

  三、《决定》的主要内容


  (一)暂停实施的期限
  《决定》是根据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投放方式的改革发展需要进行的先行先试,具有一定阶段性,因此必须对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试行的期限不宜定得太长。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授权决定期限一般为二至三年的做法,同时,充分考虑对《条例》修改所需的时间以及与其间国家可能出台的出租汽车改革政策相衔接,《决定》规定暂停《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时限为三年。
  (二)暂停后相关问题的处理
  暂停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只是调整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管理方式,不是对《条例》的否定。由于目前国家正在对出租汽车管理体制改革进行探索,出租汽车行业改革方向未明,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市人民政府对适合我市出租车行业管理的方式(比如按照交通部的《管理规定》规定的方式)进行探索。暂停期限届满或者期间发现《决定》的实施有利于出租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的,应当及时修改完善《条例》,反之,应当恢复施行暂停的条款。
  (三)暂停实施期间行政机关的报告责任
  《决定》是我市立法工作的重大探索,对这项改革措施,行政机关要认真执行,立法机关要加强监督,确保落实到位、取得实效。为此,《决定》规定,市人民政府要及时总结这项改革的实践经验,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以上说明及《决定》,请予以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