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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
〈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10月09日 10:55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7月22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莫小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5月,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暂停实施〈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即决定暂停实施“经营权期限届满的,予以收回并按规定重新投放市场”的规定,暂停时间为三年。为做好《决定》的审查工作,财政经济委员会及时去函自治区法制办、交通运输厅等区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反复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沟通和交换意见,在此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对《决定》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南宁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立法机关对其制定或者批准的地方性法规个别条款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实施的行为,属于修改地方性法规的行为。根据谁立法谁决定修改的原则,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权批准在一定期限内暂停实施《条例》的个别条款。经审查,暂停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二款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为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批准《决定》。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