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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1、2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10月23日 16:08      来源:广西人大网

(2015年8月2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第1、2号代表议案。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对议案办理高度重视,研究制定议案办理工作方案,明确由委员会领导牵头组成议案办理工作小组,实行领导负责制。从2月下旬开始,各议案办理小组分别与议案领衔代表多次沟通,书面征求区直有关单位、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的意见和建议,开展区内外调研,召开论证会和座谈会,广泛听取自治区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及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召开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了2个议案办理结果的报告,并向领衔代表进行通报。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关于何东真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的议案》(第1号)

  

  该议案提出,近年来,各级各有关部门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使车辆严重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道路交通事故明显下降,道路运输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治超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是,要从根本上解决道路运输超限超载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措施,制定综合性更好、针对性更强、效力等级更高的地方性法规,建议尽快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
  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调查,认为目前我区货运车辆严重超限超载运输现象还比较突出。2009年7月至2014年底,沿海地区各高速公路出口通行货车总计2175.6万辆,超限超载车辆达383.3万辆,占17.6%。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导致的后果主要表现在:一是严重缩短公路、桥梁的使用年限,大幅增加公路养护经费。沿海地区高速公路路面病害面积从2010年的每公里920平方米,增加到2014年的3162平方米,增长244%;养护经费相应从每公里19.6万元增加到57.5万元,增长193%;我区国道省道因超限超载每年损失数十亿元,公路使用年限下降约三分之一。二是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据有关统计,70%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是由车辆超限超载引发,50%的群死群伤重特大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与超限超载相关;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引发重大交通事故还造成局部交通瘫痪,甚至严重影响区域或全国路网运行秩序。三是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造成道路运输市场恶性竞争,直接损害道路运输合法经营者的利益。四是严重影响道路通行保畅能力,降低公路路网运行效率。尽管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治超工作,先后制定出台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现象仍未得到根本遏制。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主导、多部门联动的治超工作机制并未完全落实到位,联合治超的效能没有充分发挥;车辆生产和货运源头治理监管职责缺位,主体责任缺失或责任主体单位不够明确;现有法律法规赋予路政执法机构查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手段不足,不能当场采取扣留超限超载货运车辆或有关证件的强制措施,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法律责任偏轻,违法成本偏低;治超工作的长效机制尚未完善健全。因此,应认真总结我区治超工作,在深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有必要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的地方性法规。从外省的经验看,安徽省制定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后,全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率由4%下降到1%以下,国家交通运输部肯定了安徽省的做法;河南等省也正在开展治超的立法调研工作。鉴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执法方式,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在认真总结我区治超工作经验、吸收外省立法成果、进一步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启动相关立法工作程序,适时将法规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二、关于鲁东亮等11名代表联名提出的《关于出台〈广西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的议案》(第2号)

 

  该议案提出,通信信息网络基础设施(下称通信基础设施)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是社会信息化发展的重要载体和基础工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科学、规范、完善、安全与否,决定了信息产业发展的成长空间与承载力。随着3G、4G移动通信网络大规模建设和“宽带中国”战略的实施,用户需求将成倍增长,基站分布将更加密集,宽带布放将愈加频繁。但目前我区通信运营商在通信基站、管道、杆路等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还存在不少困难与阻力,一是城市建设规划与通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不同步,政府各职能部门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审批和管理尚未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二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的政策支撑力度不足,对群众的宣传不够,选址难、进场难、租金高等问题比较突出;三是通信基础设施建设缺少统一的法规,对正常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缺乏法律保护。因此,急需在自治区层面通过立法予以保障,以规范通信基础设施规划建设管理行为,为我区信息化建设快速推进奠定法治基础。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通信基础设施是通信行业发展和社会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基础和支撑,通信行业发展的前提是必须强化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目前,我国没有出台针对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专门法律和行政法规,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有所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自1993年9月发布后至今未作修订,已不能完全适应现实需要。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缺乏和滞后,现有法律体系不能有效规范通信基础设施的建设,不能有效保护通信基础设施的安全,直接影响到通信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区通信行业的快速发展也对地方立法提出了新要求。因此,有必要制定专门的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建立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的长效机制,切实发挥通信基础设施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促进信息消费的重要作用。2014年8月国务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保护条例》,为制定地方性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条例或政府规章提供了依据。据了解,海南、云南、福建、江苏、贵州、河南、四川等多个省份已先后出台通信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吉林、黑龙江、河北等省份也已启动地方性立法,为我区开展立法工作提供了参考和借鉴。鉴此,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切实采取措施,加强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执法力度,在进一步总结经验、调查论证的基础上,启动立法程序,适时将法规草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谢欣哲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