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媒体聚焦 >文章页

广西法治日报: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
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三审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12月09日 10:00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5年12月8日

  原标题: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三审,拟规定──
      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补助

 

  12月7日上午,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下称三次审议稿)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进行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将于12月9日上午分组对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 
  今年9月下旬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对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了相关审议意见和建议。会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道喜、王跃飞等带队深入基层开展立法调研,召开立法座谈会,征求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的立法意见,根据自治区党委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各方面的修改意见,经对二次审议稿进行多方面的修改,形成了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三次审议稿。 
  据介绍,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三次审议后,还将提交明年1月下旬召开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表决。

 
补充和细化保洁费的收取和使用规定

 

  二次审议稿对保洁费的收取和使用作了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有关部门的意见,三次审议稿对该规定进行补充和细化。 
  三次审议稿增加经村民会议决定,村委会可从村集体经济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本村的日常卫生保洁的内容,拓宽卫生保洁经费的来源渠道;新增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乡村日常卫生保洁给予补助,加强对卫生保洁经费的财政支持;明确保洁费应当专款专用并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收取和使用情况,加强对保洁费的监管。

 
保洁员由村委会雇用

 
  二次审议稿对保洁员的配备比例和工作职责作了规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部门的意见,三次审议稿对此作了修改。 
  考虑到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乡村实际情况更为了解,为了确保保洁员配备比例设置更为科学合理、符合群众意愿,三次审议稿将二次审议稿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保洁员配备比例,修改为由乡镇人民政府在征求村委会和村民意见的基础上提出配备比例,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确定;为规范保洁员的管理,加强对其监督,并保障其薪酬待遇落实,新增规定保洁员由村委会雇用,村委会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并对保洁员工作进行监督;为加强对保洁员人身安全的保障,新增规定明确村委会根据自愿原则可以为保洁员购买商业人身保险。

 
逐步实行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

 
  二次审议稿规定了乡村生活垃圾处理原则。有关部门提出,关于严格实行垃圾分类的规定目前在实践中难以做到。因此,三次审议稿将该规定修改为逐步实行乡村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处理,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推动垃圾分类工作。 
  二次审议稿还规定了乡村生活垃圾的收运处理模式。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人员提出,多年来,我区各地结合自身实际探索和建立了多种垃圾收运处理模式,将收运处理模式局限在户分类、村收集、乡镇转运、县处理,不利于控制成本、提高效率。故三次审议稿不再对收运处理模式进行列举,明确市、县、乡镇、村设有垃圾集中处理设施的,应当接纳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产生的生活垃圾进行处理,不具备转运条件的乡村则就地处理。

 
村委会指定人员对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维护

 
  二次审议稿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设乡村污水处理系统并定期维护。有关部门提出,要求政府承担污水处理系统的维护责任,既不合理也不可行,建议由村委会承担维护责任,并对卫生公厕、垃圾处理设施的维护也予以规范。
  为此,三次审议稿删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污水处理系统进行维护的内容,新增规定由村委会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

 
删除乡村清洁表彰奖励的内容

 
  二次审议稿规定了对在乡村清洁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制度,同时规定了对乡村清洁的考评奖励机制。有关方面提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办发〔2013〕33号)、自治区《关于规范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精神,对评比表彰奖励应予严格控制,不宜新设。因此,三次审议稿删去了关于乡村清洁的表彰和奖励的内容。

 

(黄世钊/文)

 

 

编辑:傅小栩  审核: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