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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广西立法规范海域使用管理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12月11日 15:04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5年12月11日

  原标题:广西立法规范海域使用管理
      海域使用权可通过申请批准或招标等方式取得

 

  12月10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条例》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根据广西实际,对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与保护等予以规范,并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条例》明确,海域使用权可通过申请批准或招标等方式取得。


明晰公开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范围


  我区大陆海岸线长1595公里,拥有丰富的海洋资源。随着海洋开发密度和强度的不断加大,海域使用需求增长迅速。为规范海域使用,《条例》对海域使用权的取得作出相关具体规定,明确海域属于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可以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 
  《条例》明确了公开方式出让海域使用权的范围。规定工业、商业、渔业、旅游、娱乐和其他经营性项目用海或者同一海域有两个以上相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意向用海人的,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但传统赶海区、海洋保护区、有争议的海域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海域除外。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条例》还界定了三级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完善了用海审批程序,对海域使用申请、受理、公示、听证、审核、批准、登记等用海审批程序作了具体规定。规定海域使用实行分级审批,明确了自治区、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的用海审批权限。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填海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围海50公顷以上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自治区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沿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围海10公顷以上5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上7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沿海县级人民政府审批下列项目用海:围海1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100公顷以下的项目用海。


海域使用权人负有环保义务


  近年来,特别是《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发展规划》实施以来,我区沿海港口码头、临海工业、滨海旅游等建设用海项目纷纷上马,海域使用需求增长迅速。随着海洋开发密度和强度不断加大,一些地方重开发、轻保护,造成了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破坏。为此,《条例》根据海洋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规定了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的环境保护义务。
  《条例》明确,海域使用权人使用海域时,应当遵守海洋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合理利用海域。海域使用权人从事海水养殖的,应当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正确使用药物,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


“海变地”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填海造田后“海变地”如何管理?“海变地”如何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这是现实生活中人们关注的问题。
  《条例》明确填海形成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土地后,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域使用权出让合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填海面积和填海形成土地界址的确认文件等材料,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土地使用登记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通过申请批准方式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填海项目,填海形成的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或者属于协议出让土地范围的,海域使用权人可以凭海域使用权证书、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填海面积和填海形成土地界址的确认文件等材料,向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划拨土地或者协议出让土地相关手续,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换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办理协议出让土地手续的,应当补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补缴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数额按照该宗土地的评估价格扣除已经缴纳的海域使用金和实际投入的填海成本等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


  海岸资源属于稀有资源,海岸线须加强保护。《条例》为此依照全国海洋主体功能区规划的基本精神,作出了海岸带管理的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海岸带综合管理制度,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加强对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合理控制海岸带空间、资源的开发强度和时序,开展海岸整治与修复,严格控制海岸线截弯取直,确保自然岸线保有率。自治区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海岸线的变化,适时组织海岸线的修测,并将海岸线修测成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养殖用海


  考虑到我区沿海三市规模以上养殖用海多数为养殖大户,当地群众养殖用海应通过立法加以适当保护和支持,以改善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借鉴福建省、浙江省的立法经验,《条例》作出了养殖用海和保护当地群众用海的规定。
  《条例》明确,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渔业养殖项目用海,应当根据海洋功能区划合理布局,科学确定养殖密度,防止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海洋功能区划确定用于渔业养殖的海域,可以优先安排给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用于发展海水养殖生产。

 

(黄世钊/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