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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治日报:南宁市立法为“绿肺”撑起保护伞

http://www.gxrd.gov.cn    2015年12月16日 09:48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5年12月15日

  原标题:南宁市立法为“绿肺”撑起保护伞,规定——
      五象岭保护范围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


  地处南宁五象新区核心区的五象岭,与青秀山隔江相望,是南宁市城区范围内与青秀山相辅相成的另一叶“绿肺”,具有十分重要的生态功能。 
  12月10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下称《条例》),由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 
  《条例》明确了五象岭的保护范围、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规定五象岭保护范围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举办大型活动要报批,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五象岭的保护范围总面积为8.94平方公里

 
  合理划定五象岭的保护范围,是五象岭保护的前提和核心问题之一。根据国家对有关环境资源进行分级保护的立法基本原则以及五象岭保护的历史和现状,着眼于五象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实际需要,《条例》以五象岭四至周边市政道路红线为界,明确五象岭保护范围是指由东部平乐大道、明辉路、玉象路,南部春阳路、东风南路、银岭路,西部银海大道、秀林路,北部建设路、五象大道围合的区域,总面积约8.94平方公里。 
  同时,《条例》按照不同区域的环境特点和功能定位,进一步将五象岭保护范围划分为核心保护区、现状控制区和综合利用区,并要求设立永久性界桩或者其他边界标识,以强化保护范围的可识别性和可执行性。

 
建立五象岭生态环境补偿机制


  《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五象岭生态环境补偿机制,对因生态环境保护受到损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五象岭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同时规定,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的植被、水体等资源进行调查并建立数据档案,以利于了解五象岭资源的现状和动态并进行保护和利用;加强生态资源保护,采取生态修复、优化树种结构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的生态价值,非因更新改造、防火、病虫害防治等原因,不得砍伐保护范围内的林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范围内禁止采矿、开垦、破坏湿地,禁止擅自挖山取土、非法弃土以及其他改变地形地貌的行为,禁止倾倒、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在非指定范围野外用火,禁止采挖植物、采割松脂,禁止捕捉、猎杀野生动物等行为;在核心保护区和综合利用区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要制定包含污染防治和水土保持等环境保护内容的专项施工方案,因施工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应当予以恢复,以最大可能地保护五象岭的生态资源。


车辆进出受管制


  为最大限度地减少人的活动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条例》为此规定,严格核心保护区内的大型活动管理,五象岭保护范围内实行车辆进出管制,具体办法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制定并公告;在五象岭核心保护区内举办大型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在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指定的区域内进行,不得破坏生态环境。
  凡违反规定,未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活动,对主办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坟墓


  五象岭保护面临的历史问题突出,其范围内的原驻单位、众多墓葬和垃圾填埋场等,都对其整体景观与生态环境保护等带来不利影响。目前,五象岭保护范围内私葬坟墓达四万多座,是保护管理中亟需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条例》为此规范了墓葬管理。 
  《条例》规定,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扩建坟墓,原有坟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限期迁移。对于现有的青龙岗长安墓园,《条例》将其划在现状控制区内允许保留,但禁止扩大该墓园范围,并要求推行绿色环保生态墓葬,与周边环境景观相协调。凡违反规定,新建、扩建坟墓的,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限期迁移,处每座坟墓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黄世钊/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