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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调研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05日 16:51      来源:常委会公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6月至8月对我区政府依法行政情况开展专题调研,全面了解我区政府依法行政情况,提出改进工作建议,促进我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专题调研组组长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跃飞担任;副组长由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耀龙、副主任委员于娃宪、黎启新担任;成员由法制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有关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组成,邀请自治区法制办参加调研活动。
  专题调研组于6月29日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司法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法制等15个部门关于依法行政情况的汇报。王跃飞副主任就专题调研作了动员讲话。7月中上旬,调研组分组赴柳州、梧州、北海、贵港、百色、河池等6个设区的市以及三江、藤县、合浦、桂平、平果、巴马等6个县(市)进行调研,分别召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汇报会和有关企事业单位、村(居)委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律师等代表参加的座谈会,还深入当地依法行政示范点、企业、村(居)委会查看情况和听取意见。此外,专题调研组还委托防城港、钦州、玉林、贺州、来宾、崇左等6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对本市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调研,驻南宁、桂林市的自治区人大代表,也对当地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开展了专题调研。为提高调研实效,调研组还专门从行政审判角度到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了解政府依法行政存在的问题,并针对前一阶段调研中梳理出来的重点问题,于8月下旬赴南宁市开展补充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在自治区党委的领导下,我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把加强依法行政的要求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各个方面和环节,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效。
  (一)推进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逐步健全
  自治区、市、县级政府以及区直部门相继成立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主要领导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并建立了主要领导定期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以及政府部门每年向本级政府、下级政府每年向同级人大和上一级政府报告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相继制定出台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意见》《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关于改进行政执法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一系列文件,市、县级政府也相继出台了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具体实施办法,统筹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有序开展。
  为将依法行政工作情况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评体系,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并先后开展了三批自治区依法行政先进市县、依法行政先进单位评比活动和四批自治区级依法行政示范点创建活动,发挥依法行政先进单位、示范点的引领带动作用。
  (二)行政权力运行进一步规范
  把行政决策作为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来重点规范。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3年底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一般应当经过决策调研、咨询论证、公众参与、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和公布结果的程序;同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事后纠错机制,要求通过民意测验、抽样调查、跟踪反馈、决策后评估等方法,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制定存在的问题。为确保依法决策,各级政府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2012年,北海市首先成立市级政府法律顾问室;2015年初,自治区人民政府正式设立法律顾问室,首批法律顾问共37位,其中16位为外聘的专家学者和律师;各设区的市政府于2015年6月底前,各县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于2015年9月底前,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将于2015年12月底前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梧州市政府还针对粤桂合作特别试验区等项目,创建了重点项目法律服务小组工作制度。
  把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作为实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重要改革举措。2015年1月,全区推行政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工作正式启动。第一批14个区直部门权力清单已由自治区权力清单办审核通过,共梳理出现有权力事项2751项,取消、下放、转移和整合部门权力事项1467项,精简权力事项比例达53.3%。其他54个部门(单位、机构)的权力清单将于9月底前完成公布;市、县级政府推行权力清单制度工作进展顺利,将于2016年7月底前完成权力清单工作。2014年11月,防城港市率先在全区“晒”出第一份部门权力清单,现完成对所有44个部门权力事项的审核;南宁市已完成对第一批19个部门4049项权力事项的审核;灵山县完成对第一批11个部门2260项权力事项的审核。
  把执法规范标准体系建设作为行政执法的基础工作来抓。全区14个市和大部分的区直部门都建立了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和执法规范标准体系,执法领域的规范化有了明显提高。如梧州市政府有32个部门建立了该基准制度,占全市行政执法部门的91.4%;桂林市政府对全市2270项行政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进行了细化并向社会公布,减少人为干预因素。
  (三)政务公开深入推进
  创新推进政务公开,在全国率先建成自治区、市、县三级联网的全区政务服务和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平台,为社会监督提供便利。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务服务管理办法》以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等13个政务公开配套制度,将政务服务、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内容。全面推进行政审批事项和办事流程公开,防止行政审批的“暗箱操作”。严格实行部门权力清单、执法规范标准、执法依据、执法人员信息等公开。全区形成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政务服务中心等主动公开渠道,并不断扩大主动公开范围,加强对重点领域信息公开的监督检查,及时回应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不断提高信息公开质量。
  (四)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不断强化
  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和备案审查工作,从源头上防范和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发生。2014年,14个设区的市和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向自治区政府报备规范性文件309件,经审查,合法予以备案的288件;存在违法内容,向制定机关提出备案审查意见,通知其自行纠正的10件;不属规范性文件,不予审查的11件。各市、县级政府也相继纠正了一批存在违法内容的规范性文件。同时开展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2010年,清理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1400多件,确认自治区政府一级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460件;2012年,全区开展行政强制依据和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清理自治区本级规范性文件815件,其中涉及设定行政强制30件,决定保留12件、废止11件、修改7件;涉及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也已经完成。
  创造性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建设。在全国率先实行在政府法制机构增挂行政执法监督局牌子的创新举措。目前,已有13个设区的市挂牌成立了行政执法监督局;玉林、河池、百色等市实现了市、县两级执法监督局全覆盖。
  加大行政执法责任和内部监督力度。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建立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落实行政执法督察、监督示证、案件评查、工作年度报告、专项监督检查等制度,执法乱象明显减少。
  (五)依法行政能力明显提升
  努力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落实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准入制度,自2004年起全区实行统一的行政执法资格考试,促进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提高。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为依托,探索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试点,初步解决了多头执法、重复执法等问题。全区共有7个设区的市和13个县级市、区(含开发区)在城市管理和其他管理领域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继南宁、柳州、玉林、防城港、贺州、崇左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改革之后,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北海市以委托的方式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批准河池市在城市管理和土地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批准自治区农业厅、水利厅分别在全区农业系统、水利系统开展系统内综合行政执法试点;批准部分设区的市在交通运输系统开展综合行政执法试点。
  依法维权和化解矛盾纠纷能力进一步提高。县级以上政府均建立由本级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各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行政调解联席会议制度;推行委托调解、各方联动调解等制度。同时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能,积极化解行政争议。2014年,全区各级行政机关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416件,受理3143件,受理率达92%。近10年来,全区共审结行政复议案件24876件,其中以撤销、变更、责令履行等直接纠错和以调解、被申请人自我纠错后申请人撤回申请等方式结案间接纠错的6289件,占25.29%,化解了一批矛盾纠纷。


  二、当前我区依法行政工作需要正视的主要问题和困难


  虽然我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与中央关于加快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以及人民群众的期盼相比,仍然存在不少问题和困难,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任务依然繁重。
  (一)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和能力薄弱
  一些领导干部存在人治思想,对依法行政主体责任认识不到位,没有把法治政府建设和依法行政作为全局性、基础性工作看待,“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现象仍然存在;一些领导干部长官意识较重,以权压法,单纯依靠命令指示进行社会治理,重大行政决策存在“拍脑袋决策、拍胸脯保证、拍屁股走人”的“三拍”现象;一些领导干部对依法行政考核重视不够,使本部门未能全面完成依法行政考核,如柳州市对具有行政执法权的41家单位进行依法行政考核,近三年来全面完成指标的分别为16家、18家、34家;部分市、县依法行政考核在年度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中所占的分值过低。
  此外,一些领导干部不重视行政应诉工作,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低。从总的趋势看,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呈上升态势,但是比率还是过低,大多数被诉行政机关都是委托律师代理出庭。新《行政诉讼法》今年5月实施后,许多地方行政诉讼案件大幅增长,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情况仍未有大的改观。老百姓“告官不见官”,反映出一些行政机关负责人“官本位”思想严重和行政权力必须受法律制约的意识薄弱。近年来我区行政机关败诉率在15%左右浮动,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反映出我区行政执法水平还存在不少问题。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虽然出庭应诉,但准备工作不充分,不能有效配合法院审理案件,没有能够通过出庭应诉直观了解依法行政工作存在的失误和缺陷,不利于工作的改进。

关于政府依法行政情况的调研报告
  

  (二)政府及其部门法制机构不健全,力量薄弱
  目前我区大部分市、县级政府没有独立的法制机构。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法制机构建设不但没有得到加强反而有削弱的趋势,大多数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都作为本级政府办公室的挂牌机构。在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中,只有南宁、柳州、桂林、玉林市法制办是独立设置的,其余的市法制办均为政府办公室挂牌机构;县(市、区)法制机构中,只有23个是独立设置的,其余的均为政府办公室挂牌机构。不仅如此,大多数市、县级政府法制机构人员总数、法律专业人员数都偏少。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在职在编总人数为174人(平均为12.4人),其中法律专业人数为104人,占总数的59.77%;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在职在编总人数为421人(平均为3.7人),其中法律专业人数为195人,占总数的46.31%。
  《立法法》修改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后,我区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尚未能够增设相应科室和增加人员编制,其力量与行使地方立法权的需求不适应。市一级法制办人员本来就普遍偏少,各市法制办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行政复议工作、代理政府出庭应诉等任务本来就重,今后再承接地方性法规起草审查、地方政府规章起草等新职责,将更为困难。
  市级政府部门的内设法制机构力量薄弱。多数市级政府部门的内设法制科室仅有1至2名工作人员,有的部门甚至没有内设法制机构,如防城港市文化委、百色市环保局、崇左市规划局等。按照规定,行政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一些部门难以适应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形势。
  (三)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备案审查制度落实不到位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和部门不习惯“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而是习惯靠“红头文件”治理社会,因而出台众多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查和监管任务较重,不严格审查、不敢监管和纠错不到位等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存在合法性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没有得到及时纠正。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审查一起糖料蔗管理行政处罚申请再审案件时,发现原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农业厅、物价局、工商管理局等5部门于2002年联合下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糖料蔗管理实施细则》,设定了没收财产的行政处罚,与《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不相符。该规范性文件至今尚未被依法撤销。又如2013年南宁市公安局发布《关于整治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对机动车驾驶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即在公安机关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基地接受教育培训3小时),其中关于教育培训适用范围的规定与公安部第123号令规定的范围不一致。
  有的部门发布规范性文件后有意无意不按规定报备。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一些地方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随意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例如南宁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15个政府部门联合出台《南宁市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办法(试行)》,既违反了上述规定,又没有报送备案审查。有的部门则是因为对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偏差而没有报备。
  监督管理制度本身也不够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经审查合法的,予以备案;不合法的,通知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在30日内自行纠正并报告结果。”至于在规定限期内不纠正并报告结果的,该办法未规定进一步处置措施、有权予以撤销的机关,导致违法内容在备案环节发现和不通过后,也得不到纠正。
  (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有待加强
  行政执法中重实体、轻程序的现象较为普遍。这在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执法中表现尤为突出。南宁市全市法院2013年受理“两违”案件仅8件,2014年达76件(其中行政机关败诉率达60%),2015年1月至8月底已达289件。行政机关败诉主要原因是违反法定程序执法,即在未予事先催告、公告,而且尚未超过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法定期限的情况下就实施强制拆除措施。又如一些县林业部门在集体林权证发放中,存在漏发、错发、不敢发的情况,原因是林业部门在核定权属中程序不全,特别是没有作现场核实,导致部分已经制作完成的集体林权证不敢发放,生怕引发新的矛盾纠纷。
  部分行政执法职能尚未理顺,执法扯皮、执法推诿、越权执法现象时有发生。例如柳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14年5月查获一批涉嫌非法入境食品,进出口检验检疫局以该批冻牛肉不是在海关关口所在地被查获不接收案件,公安机关以销售下线不明拒绝以非法经营罪立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最终将案件移交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办公室,按非法入境的无主货物程序销毁处理。据柳州瑞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反映,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公安处批准该公司成立派出所,并下拨除枪械外的警用装备。
  在与民生密切相关的执法领域,选择性执法、粗放执法现象仍然存在。一些执法部门注重自身权力和对本部门有利的事项,消极履行义务和责任,重管理轻服务、重处罚轻教育、重传统经验轻管理创新,加上一些部门因一线执法人员紧张不同程度聘用执法人员,聘用人员素质不高,导致群众对执法的满意度不高。
  懒政、怠政情况未得到完全解决,新的“行政不作为”现象又已经出现。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新形势,只关注“法无授权不可为”,回避“法定职责必须为”。例如以“权力下放”为名,上级部门将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推向基层部门;基层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将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转嫁给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负担进一步加重。如有的基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村(居)委会定期开展辖区内的食品安全检查;有的基层政府对村(居)委会摊派征收社会抚养费任务并将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评;有的基层政府和部门对应由居委会、村委会协助的事项,也没有提供必要的经费、工作条件、指导和培训。调研中发现,有的地方村(居)委会设立的工作机构和加挂的各种牌子总数达40个左右,诸如“司法行政工作室”、“信访接待室”、“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站”、“应急办”“扫黄打非工作站”等等。群众对此戏称为“全能居委会”、“全能村委会”。村(居)委会行政事务多、检查评比多、会议台账多、出具证明多等问题突出,社区的“行政化”倾向显著,村(居)委会工作人员不堪重负,加上待遇很低,因而意见较大。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新形势下,全区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注重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优化依法行政工作措施,持续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
  (一)狠抓关键少数,切实增强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中央已提出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奋斗目标。地方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这方面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如何,对整个行政机关公务员具有示范效应,直接影响法治政府建设进程。
  一是以“三严三实”教育活动为契机,强化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一把手”作为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感。强化依法行政责任制的落实,倒逼领导干部在依法行政工作上“动真格”、“出实招”、“见实效”,从而以“关键少数”带动本行政机关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氛围。
  二是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加快在自治区层面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着力从领导干部最容易违反依法行政要求的决策环节入手,促使领导干部真正从内心上“敬畏法治”,从行动上“维护法治”。
  三是针对性培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意识和能力。尤其要增强职权法定、程序法定理念,摒弃“改革年代可以打擦边球”、“程序漏了可以补”等传统观念,树立“权力有边界”、“程序无小事”的新理念。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是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的有效途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于今年5月实施后,扩大了受案范围,降低了起诉门槛,并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不管是作出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还是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决定,申请人不服起诉的,行政复议机关都要当被告。目前我区许多地方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已经大幅增长,今后行政机关以被告身份出庭应诉将成为一种常态现象。自治区人民政府于今年8月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规则》,今后要加大该制度的实施力度和监督检查力度。
  (二)筑牢基础工程,切实加强法制机构和一线执法队伍保障体系建设
  根据新时期地方法治建设的需要,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级政府法制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使法制机构的建制、规格、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
  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尽快出台关于设区的市政府开展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确保设区的市政府法制机构根据立法工作需要,增设立法科室、补充立法人员、增建立法制度。同时健全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和市、县政府部门内设法制机构,以充分发挥法制机构作为依法行政参谋助手的作用。2013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行政复议法执法检查报告也提出了健全行政复议机构特别是县级政府行政复议机构的建议。
  着力解决一线执法队伍经费、办公设施、执法装备、人员等短板问题,防止一线执法机构因人员严重不足而聘用临时工、因经费和装备局限无法开展执法全过程记录和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等现象的发生。严格协管员的聘用管理,避免违法违规执法现象出现。
  (三)回应社会关切,着力保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行政执法是广大群众感受最切身、最直观的行政活动,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执法热点问题,把握行政执法工作的薄弱环节加以改进,提高群众满意度。
  通过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着力解决执法部门职能交叉、重叠问题,真正防止多头执法、重复执法、执法推诿和扯皮;通过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增强程序正义、合理行政意识,注重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程序参与权,公平对待所有行政相对人;通过进一步明确和优化行政执法的具体操作流程,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减少人为因素;通过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快执法人员监督信息平台建设,将执法依据、执法人员资格信息库、执法动态信息库纳入平台,方便社会了解、评判、监督,养成在“放大镜”、“显微镜”下行使权力的习惯;通过严格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从严实施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
  (四)直面改革难题,进一步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加快推进综合执法,大幅减少市县两级政府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在食品药品安全、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资源环境、农林水利、交通运输、城乡建设、海洋渔业等领域内推行综合执法,有条件的领域可以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进一步纠正权责脱节、多头执法、选择性执法等现象。加强自治区层面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加大重点领域执法力度,积极稳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将综合行政执法与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有机衔接。将部分职能部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划转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后,注意做好衔接工作,厘清城市管理队伍与相关职能部门在职能划转后的具体界限及经费保证,杜绝行政处罚权剥离划转后出现监管真空、管理缺位的情况。建立违法查处信息共享平台,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
  (五)盯紧苗头现象,及时遏制行政不作为的新发增发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坚决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
  要从过去注重对“行政乱作为”问责和考核,向同时注重对不履行、消极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不作为”问责和考核的转变,及时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依法行政考核办法》。
  以整治基层政府及其部门将法定职责转嫁给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工作为突破口,举一反三,多领域纠正行政不作为现象。村(居)委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决不能变成基层政府的派出机构。为此,要落实好民政部、中组部近期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通知》,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规定,以设区的市为单位制定社区工作事项清单,实行社区工作准入制度。属于基层政府及其部门、街道办事处职责范围内的事项,不得转嫁给社区;应由社区协助的事项,应当为社区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工作条件。社区承担的招商引资、协税护税、经济创收等任务指标,以及社区作为责任主体的执法、拆迁拆违、环境整治、城市管理等事项,原则上一律取消。
  (六)重视遗留问题,及时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决定从2015年开始用3年时间对国务院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要求各地区对现有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认真自查自纠,凡是于法无据、不合时宜、有损群众合法权益的,都要抓紧废止或修改。我区各级政府应当在过去开展专项清理的基础上,建立全面的常态的清理机制,以打破规范性文件“终身制”,防止规范性文件“带病运行”。
  清理应当备案审查而未报备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未按照地方性法规要求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备的文件。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规定,规范性文件包括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以及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该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2009年以来,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均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备,但有关决定、命令未报备。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该条例规定将有关决定、命令报备。
  清理备案审查制度实施前已出台、备案审查制度实施后虽已备案但仍有合法性问题且未得到纠正的规范性文件。政府法制机构审查要坚持“不唯上,只唯法”,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审查并给出明确意见。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修改或者废止前述的《广西壮族自治区糖料蔗管理实施细则》等超越法定权限制定的文件,以及没有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依据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性文件。通过纠正,吸取合法性审查不严、审查能力不足的教训,编入案例指导,发挥清理的后续作用。
  修改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增加报备者不在规定期限内自行纠正的处理措施,使“有错必纠”进一步变为现实。
  检验规范性文件实施的成效,凡实践证明成功有效、需要继续实施的部分,及时吸收到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法规的立法中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例如我区是全国最大的原料蔗和蔗糖生产省份,当前糖业发展的国际国内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渐显露,迫切需要加快糖业立法步伐,规范育种、种植生产、运输、经营、储备等行为,维护糖业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推动糖业可持续发展。建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及时检验有关加强蔗糖业管理工作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成效,需要升级为政府规章或者地方性法规的,及时列入立法计划,为该领域依法行政工作提供法制保障。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