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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15年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第二次调整方案(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05日 15:31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黄伟京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2015年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第二次调整方案(草案)说明如下。
  最近,财政部批准核定我区发行2015年第2批新增债券额度76亿元(其中:一般债券57亿元,专项债券19亿元),其支出未能纳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调整方案中。根据预算法要求,上述债务收支应纳入预算管理,需要调整预算。


  一、关于政府债券安排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政府债券资金实行预算管理。
  地方政府债券收支实行预算管理。我区政府债券收入全额纳入自治区本级预算管理;市县政府使用债券收入的,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转贷,纳入市县财政预算管理。政府债券收入安排的支出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管理。
  自治区本级政府债券收入根据财政部批准核定的额度编制。市、县财政根据自治区财政核准的转贷额度编列政府债券转贷收入。
  (二)我区政府新增债券的规模和使用分配方案。
  76亿元债券额度(其中:一般债券57亿元、专项债券19亿元),经财政厅认真测算,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建议自治区本级留用20亿元(全部为一般债券),其中拟用于扶贫10亿元、保障性住房7亿元、铁路建设1亿元、教育(北部湾大学)1亿元、医疗(国际壮医院)1亿元。分配各市县合计56亿元(其中:一般债券37亿元、专项债券19亿元),主要考虑各市、县政府综合财力和债务率以及保障性住房、市市通高铁、县县通高速、普通公路等重大项目建设因素进行分配。
  具体项目需由各市县人民政府按规定方向研究确定,各市县债券纳入其财政预算并报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
  (三)政府债券资金使用方向。
  新增债券资金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方向,根据各地实际情况,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和棚户区改造等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普通公路建设发展、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智慧城市建设等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加大对保障改善民生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支持力度,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坚决杜绝用于楼堂馆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建设支出。
  (四)政府债券资金偿还。
  我区政府债券到期后,由自治区财政统一代办偿还。自治区本级使用的政府债券,还本付息所需资金通过发行置换债券、年度预算安排的国债还本付息资金和历年安排的偿债准备金等渠道解决。各市、县所需还本付息、发行费等资金,由市、县财政足额安排并及时上缴自治区财政。


  二、关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收支调整情况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2015年我区第2批新增政府债券分配安排方案,我们对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收支安排情况调整说明如下: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预算调整情况。
  1.发行一般债券增加收入57亿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年地方政府一般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47号),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中相应增加一般债券收入57亿元,反映自治区财政将发行的2015年第2批新增一般债券收入。
  2.相应增加一般公共预算总支出57亿元。
  2015年自治区财政将发行的第2批新增一般债券收入共安排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亿元、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8亿元和转贷各市县37亿元,相应增加自治区本级财政支出共计57亿元。
  一是增加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2亿元,其中: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广西国际壮医医院项目建设,列“2100202中医(民族)医院”科目;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铁路建设,列“2140299其他铁路运输支出”科目。
  二是增加自治区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支出18亿元,其中:安排10亿元用于补助市县扶贫开发建设,列“2300313农林水”科目;安排7亿元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列“2300321住房保障”科目;安排1亿元用于支持北部湾大学筹建工作,列“2300305教育”科目。
  三是增加一般债务转贷支出37亿元。全部为转贷各市县政府新增一般债券,列“2301101地方政府一般债务转贷支出”科目。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预算调整情况。
  1.发行专项债券增加专项债务收入19亿元。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2015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32号),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收入全额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因此,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相应增加专项债务收入19亿元,反映自治区财政将代理市县发行的2015年第2批新增专项债券收入。
  2.相应增加专项债务转贷支出19亿元。
  转贷各市县政府专项债券19亿元,列“2301102地方政府专项债务转贷支出”科目。


  三、关于调整后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收支情况


  (一)一般公共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按照上述收支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后,2015年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总收入与总支出各安排2682.68亿元,比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批准预算调整数(以下简称第一次预算调整数)各增加57亿元,增长2.2%,收支平衡。存在调整变化的科目包括:
  1.转移性收入。
  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收入预算数调整为2344.18亿元,比第一次预算调整数增加57亿元,增长2.5%。
  2.一般公共预算支出。
  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数调整为631.53亿元,比第一次预算调整数增加2亿元,增长0.3%。
  3.转移性支出。
  自治区本级一般公共预算转移性支出预算数调整为2051.15亿元,比第一次预算调整数增加55亿元,增长2.8%。
  (二)政府性基金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按照上述收支变化情况进行调整后,2015年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总收入与总支出各安排285.50亿元,比第一次预算调整数各增加19亿元,增长7.1%,收支平衡。存在调整变化的科目包括:
  1.转移性收入。
  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性收入预算数调整为161.77亿元,比第一次预算调整数增加19亿元(全部为代理市县发行专项债券收入),增长13.3%。
  2.转移性支出。
  自治区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转移性支出预算数调整为163.30亿元,比第一次预算调整数增加19亿元(全部为专项债券转贷市县支出),增长13.2%。
  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以上提出的调整方案是根据《预算法》第七章“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和财政部有关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的要求所进行的。预算执行中,我们将加大对政府债券资金使用管理的检查监督,最大限度地发挥债券资金使用效益。同时,当前我国政府债务管理仍在改革过渡期,地方政府发行债券仍由中央审批,因此出现中央分批核准债券,地方分批调整预算的客观现象,今后待全国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确定,中央允许地方政府在限额内自主举债后,我们将统筹谋划,将政府举借债务提前列入年度预算,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总之,将严格按照预算法要求,不断深化预算制度改革、完善和规范预算调整程序。
  以上说明,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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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专有名词解释

  

  一、一般债券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规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二、专项债券


  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规定,“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三、新增债券


  新增债券是指2015年新增地方政府发行的地方债券(2015年中央批准的总额度是6000亿元,广西共获得178亿元,其中:第1批102亿元,第2批76亿元)。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