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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乡村清洁工作 对关键主体明确要求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1月28日 10:18      来源:广西人大网

  1月27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举行第二场记者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陈伟雄就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对村民委员会和乡村居民的具体要求和约束机制回答记者提问。
  记者村民委员会和乡村居民是组织开展乡村清洁工作的重要主体,请问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对村民委员会和乡村居民有哪些具体要求和约束机制?
  陈伟雄:乡村清洁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到不到位,整个乡村清洁工作做得好不好,关键看村民委员会、农村居民落实得好不好,因此,条例草案针对这两个关键主体进行了规定,明确相关的要求。
  关于村民委员会的要求。条例草案主要明确了以下八点要求:一是明确村委会在乡村清洁工作中的职责是组织村民开展清洁家园、清洁水源、清洁田园、美化绿化村容村貌等活动;二是村委会承担对乡村清洁设施的管理和维护责任,应当指定人员对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三是村委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组织制定和实施本村村规民约;四是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当建立本村屯的日常卫生保洁制度,向本村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保洁费,管理和使用保洁费,并将使用情况定期向村民公布;五是按照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结合本村屯实际,雇用保洁员,对保洁员进行管理和监督;六是村委会、村民小组应当定期组织开展村屯公共区域、庭院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七是在村屯中划定地点,用于建筑垃圾的集中堆放;八是配合政府实施乡村厕所无害化改造工作。
  关于对农村居民的要求,主要有两大方面:
  一方面是规范性要求,主要有七个要求:一是村民应当遵守本村乡村清洁村规民约;二是按时缴纳保洁费;三是积极参加村委会、村民小组组织的卫生整治和公益卫生活动;四是村民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废旧物品收购摊点、旅游景点、商店、餐馆等的,应当落实卫生保洁和防范、灭杀病媒生物的规定;五是村民新建住房时应配套建设无害化卫生厕所;六是开办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应当根据污染防治需要配套建设粪便、污水处置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转;七是应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农用薄膜、秧盘等,并及时清理、回收包装物、废弃物。
  另一大方面,是对村民的禁止性要求,主要包括四点:
  一是要爱护乡村清洁设施,不得侵占、损坏、擅自拆除、擅自关闭乡村卫生公厕、垃圾和污水处理等乡村清洁设施,或者擅自改变其用途。对违反这一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并可以处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
  二是不得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田间倾倒渣土、垃圾,排放污水,堆放杂物,丢弃农药、化肥包装物和农业废弃物、畜禽尸体;不得在公共场所、公路、乡村道路堆存粪便;不得在公路、乡村道路晾晒谷物、秸秆等物品;不得有其他影响乡村环境卫生的行为。对违反这些规定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综合执法机构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五十元以下罚款,多次违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是不得向沟渠、池塘、河流、湖泊、水库、海洋等水体直接排放畜禽养殖粪便、污水,丢弃畜禽尸体,倾倒垃圾和其他废弃物;不得在人民政府划定的禁烧区域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不得在乡村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修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等可能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以及从事影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处罚。
  四是应当将建筑垃圾堆放到村委会指定地点,不得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堆放建筑垃圾,否则将由乡镇人民政府或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傅小栩)

 

 

初审:傅小栩 二审:傅小栩 主审:黄江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