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广西代表团活动报道 >文章页
南国早报:慈善法草案采纳代表审议意见,修改92处
3处修改采纳广西代表团代表建议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14日 16:34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3月14日
3月13日,广西代表团举行全体会议审议慈善法草案修改稿。记者获悉,目前,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根据代表的审议意见,对慈善法草案做了92处修改。广西团代表在审议中提出的建议,有3处被采纳。
此前,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在3月11日审议了慈善法草案。代表们普遍认为,慈善法草案立足我国国情和实际,努力实现与精准扶贫措施的有效对接,着力构建我国慈善事业基本制度,已经比较成熟。同时,代表们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以及政协委员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对草案做了92处修改,其中实质性修改34处,并形成了草案修改稿。
3月13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法律委员会关于慈善法草案的审议结果报告,决定将慈善法草案修改稿提请各代表团审议。当天下午,在广西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连宁介绍,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法案组工作人员统计,各代表团审议过程中,有1000多位代表发言,提出3000多条建议。经过归纳整理,根据代表提出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92处修改。
他介绍,34处实质性修改中,其中3处是由广西代表团贡献的。一是“慈善组织募捐活动不应受地域限制”的内容,“按原规定是不准异地公开募捐的,如广西的慈善组织需要募捐只能在广西当地,不能到北京、上海等外地”,后来根据包括广西团在内的代表意见,目前草案修改“开了个口子”。第二个内容是捐赠人发生不可抗力的经济困难,经过向社会公开后,可以免除捐赠人的义务。第三个内容是关于慈善组织年度费用比例的规定,“广西团也有代表提出规定得太死,应该灵活些”。
李连宁说,一些备受关注的例如个人救助、慈善日等问题,经过反复研究没有做修改。据悉,慈善法草案将于3月16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表决。
采纳广西代表团代表建议的三处修改
慈善募捐可不限制地域
慈善法草案:对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规定了地域限制。
代表意见:有代表提出,设置地域限制不利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慈善组织跨地域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建议适当放宽限制。
草案修改稿:慈善组织采取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以及举办义演、义赛等方式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特殊情况可不履行捐赠承诺
草案:对捐赠人诺而不捐等情形的处理作了规定。
代表意见:有代表提出,捐赠人承诺捐赠后经济状况严重恶化,影响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应当允许其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草案修改稿:捐赠人公开承诺捐赠或者签订书面捐赠协议后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经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后,可以不再履行捐赠义务。
年度支出规定更灵活
草案: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5%。
代表意见:有代表提出70%的规定在有些情况下难以做到,建议规定得更灵活一些。还有的代表提出15%的标准过宽。
草案修改稿:“管理成本”修改为“管理费用”。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70%;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特殊情况下,年度管理费用难以符合前述规定的,应当报告其登记的民政部门并向社会公开说明情况。
(郭燕群 孙妮/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傅小栩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