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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国早报:自治区旅游条例进入二审程序,新增不少规定,指导旅游业规范发展

景区不能强卖套票 游客别写“到此一游”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30日 16:06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3月30日

  3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提交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为保护游客的权益,二审稿新增了不少规定,再次提高了旅游业的门槛,将俱乐部、车友会等旅游活动纳入监管范围。

 

  1.“文明出游”写入法规


  喧哗吵闹、留下“到此一游”破坏文物古迹、自助餐抢食浪费……近年来,一些游客的旅游陋习屡屡成为舆论焦点,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文明出游既需要法律规范,也需要社会来监督。
  二审稿新增了“文明旅游”的内容,明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倡导和鼓励文明旅游的责任,同时,对游客、旅游协会、旅游经营者在文明旅游活动中的义务进行规定。规定游客要遵守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旅游设施,保护旅游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出现随地吐痰、喧哗吵闹、乱扔废弃物、乱刻乱划等不文明旅游行为;要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遵守旅游秩序和安全、卫生规定等等。
  还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出入境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等。


  2.“召集驴友”须获经营许可
 

  随着旅游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出现了不少新业态,比如越来越火的自助游、自驾游等。这类型的旅游通常由个人或者社会团体在网络上召集驴友出行,缺少市场监督,一旦出现安全事故和责任纠纷,游客的正当权益有可能得不到保障,损失往往由个人承担。
  二审稿明确,今后,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旅行社业务。
  在网络旅游方面,对通过网络经营包价旅游、代理销售包价旅游产品、委派领队或者导游、代办旅游签证等旅行社业务的网络旅游经营者,二审稿也明确规定应当为协助旅游者解决消费纠纷提供便利。
 

  3.景区不得强行出售联票


  景区乱收费、乱涨价问题是旅游者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今年年初,德天瀑布景区的观光车收费问题就遭到游客和旅游业界的质疑以及强烈不满。
  二审稿规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的门票及景区内的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需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县级以上物价部门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县级以上物价部门拟定或者提高景区的门票价格时,应当召开听证会,听取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景区门票价格提高的,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调整后的价格。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串通涨价、哄抬价格和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旅游价格市场秩序。
  二审稿还规定,景区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门票价格,公开服务项目、内容和收费标准,明码标价。禁止强行出售联票、套票;景区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学生、现役军人等免费或者优惠开放,公示减免票价的对象和标准。
  政府投资的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文化馆、图书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等,实行免费开放。免费开放确有困难的,应当实行价格优惠或者设立免费开放日,逐步实行免费开放。


  4.删除“导游小费”规定
 

  这次修订,原规定允许导游收小费,但不能“伸手要”,必须以游客自愿为前提。
  但是在审议中,有些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导游的劳动报酬和奖励应当由旅行社支付,如果允许导游接受小费,既有可能引发住宿、餐饮等其他服务行业的攀比,又有可能引发导游借此规定按时或者强制索取小费,导致游客“被自愿”。
  二审稿删除了“导游小费”的相关规定,明确建立以“基本工资”和“五险一金”为主体,“补贴奖励”为补充的导游薪酬制度,保障导游的权益。例如,鼓励建立“导游绩效奖励制度”,以“导游的职业技能、专业素质、旅游者评价、从业贡献”等来作为绩效奖励的主要测评内容。
  在审议过程中,还有部门和专家提出,个别旅游客运经营者的“宰客”、“甩客”、超载等行为严重侵害了旅游者权益,应当予以规范。
  二审稿因此新增规定,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与旅行社约定的旅游线路和标准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不得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郭燕群/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