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十二届第二十号 >文章页

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第二十次会议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2日 17:58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7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南宁举行第二十次会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道喜主持全体会议。副主任刘新文、莫永清、覃瑞祥、高雄、荣仕星、王跃飞,秘书长蒋明红及委员共57人出席会议。
  会议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报告、关于我区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报告、关于我区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的报告;听取和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情况的报告,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第3、4、5、6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审议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草案)》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的议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全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会议还审议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预算审查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决定(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列席人员的决定(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全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的决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隆林各族自治县自治条例〉的决定》和人事任免事项。
  按照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会议决定将《广西壮族自治区乡村清洁条例(草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提请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
  自治区副主席黄日波、胡焯,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罗殿龙、副院长林秋慧,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崔智友,不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办事机构负责人,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部分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大常委会负责人,部分全国人大代表、自治区人大代表列席了会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