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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
交付审议的第3、4、5、6号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09:33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主席团交付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共4件。内务司法委员会于2015年2月初就对办理工作进行了部署,明确了办理目标,落实了办理责任,要求确保办理质量。随后,由内务司法委员会领导率领两个工作小组,深入基层实地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意见,对议案提出了办理意见,并征求了议案领衔代表的意见,他们表示满意。在此基础上,内务司法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冯勤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养老机构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03号)

 

  该议案提出,广西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近年来,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发生意外事件的纠纷越来越多。由于目前我区的法律、法规对此类情况的处理尚无明确规定,一旦发生纠纷很难判断养老机构、老人家属等方面所需承担的责任。建议制定《广西养老机构管理条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为规范我区的养老机构的设立、服务和管理,制定养老机构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是十分必要的。我区于1996年先于全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是全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最早的省区之一,呈现出老龄人口基数大且增长速度快、未富先老、人口老龄化空间分布不平衡等特点,我区人口老龄化形势十分严峻。我区各级党委、政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把发展养老保障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也高度重视相关立法工作,已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列入五年立法规划。同时,鉴于目前国家民政部已颁布《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自治区正抓紧草拟《广西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建议待该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一段时间后,在总结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再上升为地方性法规。
 

  二、卢保江等13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者服务条例〉的议案》(第0004号)

 

  该议案提出,志愿者已成为我区传承中华民族美德,树立时代新风,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然而,目前我区尚未就志愿者服务进行立法。需要以法律形式来规范我区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行为、志愿服务经费、志愿服务内容和志愿者激励机制,明确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建议尽快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者服务条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志愿者行为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精神力量,体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随着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志愿服务活动对社会发展的影响与日俱增,志愿者在社会服务、救援抢险、扶贫开发、教育发展和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通过立法为志愿服务提供法律保障,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但鉴于,《志愿服务条例》早已列入了国务院立法计划,并将于近期审议通过。建议自治区有关部门先做好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志愿者服务条例》的立法前期调研工作,待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颁布实施后,条件成熟再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三、李旺兰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条例〉的议案》(第0005号)

 

  该议案提出,为保障村民对村务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村务公开法制化和日常化更显重要。建议制订《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条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都已经对村务公开的相关程序和内容做了明确规定。而且,2003年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已经制定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实施办法》(桂办发〔2003〕52号)。这些法律法规已经能够对当前我区的村务公开工作进行规范,主要问题是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实施。建议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督促检查,抓好现有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确保村务依法全面公开,维护村民的合法利益,目前暂不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村务公开条例》。
 

  四、李健龙等11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管理条例〉的议案》(第0006号)

 

  该议案提出,当前公安监管场所收押(收戒)艾滋病人工作中存在很多困难。主要体现在: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管理难、定责难;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看守所不愿收押,强制戒毒所不愿收戒,监狱不愿收监;特殊监区的使用管理缺乏依据;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经费缺乏保障。建议尽快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管理条例》。
  内务司法委员会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拘留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对监狱、拘留所收押、送场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等监管问题已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艾滋病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监狱、拘留所艾滋病防治人员的配备和经费保障问题,也有明确规定。议案中提出的存在问题,主要属于工作机制和法律、法规实施层面的问题。建议由政府各有关职能部门加强和改进相关工作,予以解决,目前暂不宜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监管场所特殊监区管理条例》。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