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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0:04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 林秋慧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罗殿龙院长的委托,现将自治区人大代表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期间提出并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办理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办理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一、办理建议的基本情况


  今年自治区人大代表针对人民法院各项工作提出10件建议(含闭会期间交办的1件),涉及农村法治、信用体系建设、制度建设、经费保障、个案等共五个方面内容。其中由我院单独办理3件,协办5件,分办2件。这10件建议已于7月2日全部办结并书面答复代表。现逐件报告办理情况:
  (一)涉及农村法治的3件
  1.王革冰代表提出“关于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建议”的第0181号建议,由我院与自治区妇联、国土厅、农业厅分别办理。王革冰代表认为,通过调研发现我区部分农村妇女土地承包、集体收益分配等权益不同程度地受到侵害。建议畅通司法渠道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
  我区各级法院历来重视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案件的审理,在案件审理中注重维护农村妇女尤其是“出嫁女”合法权益。2009年-2014年,广西法院依法受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共3657件,其中2009年932件,2010年518件,2011年596件,2012年688件,2013年677件,2014年575件。尽管我国物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作出相关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在农村征地补偿款分配纠纷中,仍有不少程序和实体问题需进一步研究解决,其中在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中确认农村妇女在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成员资格是核心问题。针对王革冰代表提出的建议,我院具体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组成调研组专题调研。先后到南宁、钦州、北海等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进行调研座谈,收集了全区各市人民法院近5年来的案件数据进行分析,调取了区高院审理的50件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为研究样本,对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汇总,形成了调研报告。二是统一标准,起草办理意见。在调研的基础上,我院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其中涵盖了建议中所关注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维护的有关问题。今年4月8日我院召开第12次民事行政专委会专题研究,原则同意《征求意见稿》,并决定召开座谈会广泛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建议。三是广泛征求意见,进一步修改完善。今年6月16日,我院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邀请自治区政法委、自治区人大内司委、自治区人大法工委、自治区政协社法委、自治区检察院、自治区法制办、自治区国土厅、自治区农业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妇联、广西律师协会等单位领导出席,各单位意见基本达成一致。今年9月2日我院第27次民事行政专委会再次讨论该《征求意见稿》,决定在充分吸纳座谈会意见建议并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再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下发全区法院执行。
  2.葛春启等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规范乡规民约监督推进农村法治建设”的第0404号建议,由区人大主办,我院与民政厅、党委宣传部协办。葛春启代表认为,现阶段乡规民约是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形式之一,是法律的补充,有利于维护农村社会稳定。由于缺乏对乡规民约的监督和规范,部分乡规民约偏离了法律的轨道,不利于我区法治化进程推进,建议进行规范。
  我院作为协办单位,积极组织相关业务部门研究讨论,并按照规定期限向自治区人大内司委提交了书面意见。我院认为,乡规民约是村民认可并遵守的行为规范,在农村社会管理中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乡规民约也存在着如制定程序不规范、发展不平衡,部分条款与现行法律、政策相抵触等问题。为规范乡规民约推进新农村法制建设,建议对我区乡规民约问题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规范乡规民约逐步推进。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精神,从我区实际情况出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相关规定进行细化,制定我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对经常发生纠纷的民主议事原则、出嫁女权益保护、征地拆迁补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等热点问题进行回应,我区各级人民法院也将通过个案裁决引导各地村民自治组织进一步规范乡规民约,以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3.岑立广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对农村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监护”的第0120号建议,由区妇联主办,我院和区教育厅协办。岑立广代表认为,留守儿童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更容易受到伤害。加强对农村未成年人特别是幼女监护已刻不容缓。
  该建议我院按照协办要求已及时将办理结果报自治区妇联。近年来,广西法院系统把保护包括幼女在内的未成年人权益作为一项常抓不懈的重要工作任务,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犯罪行为,致力于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主要做法有:一是依法从严惩处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全区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参与、支持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打击整治淫秽色情等专项行动。2014年1月至12月中旬,全区人民法院共审结强奸、猥亵儿童犯罪案件307件309人,拐卖儿童犯罪案件36件40人。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二是注重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社会关爱和心理疏导。全区各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过程中,注重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隐私,开展社会关爱和心理疏导,努力抚平未成年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同时与青少年法律与心理咨询服务中心协作,对有需要的受害人进行心理干预。三是加强对未成年人尤其是女童的维权意识宣传教育。全区各级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如针对性侵女童案件增多的形势,玉林市陆川、容县、兴业等县以及玉州区人民法院专门到学校为女生开展加强自我保护的法律知识讲座,增强女童的自我保护意识。四是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继续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犯罪和加强未成年人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少年法庭的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要求全区各级法院切实加大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依法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刑事犯罪活动。
  (二)涉及信用体系建设的2件
  曾向阳代表提出“关于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议”的第0257号建议,由我院和区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国税局、地税局、司法厅分办。崔瑜代表提出“关于全面深入推进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第0413号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主办,我院与区工商局、公安厅等单位协办。两位代表认为,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虽然取得了历史性进步,但是全国、全区都处在起步发展阶段,与自治区党委政府提出的全面深化改革、“两个建成”的奋斗目标尚有一定的差距,建议推进信用体系建设搭建信息平台。
  我院认为,两位代表的建议抓住了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社会治理创新中的关键问题,很有针对性。近年来,我区法院紧紧围绕治理执行难问题,以执行指挥中心建设试点和执行工作审执改革试点为契机,加大投入力度,不断加强与各执行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工作联动,对拒不履行法律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强有力的执行联动威慑,努力营造“保护诚实行为、惩戒失信违法行为”的社会环境,通过审判执行工作倡导诚信、守护诚信、弘扬诚信。全面挤压失信被执行人的生存空间、让失信者寸步难行,实现了执行工作的历史性提升,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一是推行财产申报、防止恶意诉讼、公开曝光、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24项具体措施,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惩戒措施。自2010年以来,全区法院共将24892名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在各类媒体上公布“老赖”信息10153条,采取限制高消费8615人次、限制出入境3395人次,罚款161人次、545万元,拘留1145人次。二是2014年11月到2015年3月,广西各级法院与公安、检察院联合开展了集中打击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等犯罪行为专项行动。期间,全区法院共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线索486件、396人,实际判决31件、24人。三是大力推进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作为全国执行指挥中心建设首批两个试点单位之一,自治区高级法院坚持把执行指挥中心建设作为破解“执行难”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突破口,采取措施强力推进,不断完善执行工作“广西模式”。广西法院信息化管理中心暨执行指挥中心,仅用九个多月时间即建成投入使用,被最高人民法院周强院长赞誉为创造了全国执行指挥中心建设的“广西速度”,极大提升广西法院信息化管理水平。今年8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在南宁召开全国法院执行工作现场会,周强院长和自治区党委彭清华书记出席会议并主持中心启用,向全国推广我区法院信息化建设和执行体制机制改革的先进经验。目前,执行指挥中心已建成信息查询、远程视频指挥等六大系统,与公安、国土、住建、工商等30多个部门和20家商业银行、39家村镇银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全区129家法院通过专人专机的方式全面接入全国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实现在全国范围内的主要商业银行存款查、冻、扣一体化。截至今年9月,通过执行指挥中心共向联动单位发送查询请求461.3万多条,收到反馈信息436.9万多条,涉及案件13.4万件,涉及被执行人19.5万人,查询到资金276.15亿元、车辆4.7万辆。2014年,全区法院共受理执行案件56659件,同比上升47.3%,执结50389件,同比增长44.27%,执结金额170多亿元,同比增长92%。1-10月全区法院受理各类执行案件72515件,同比上升41.46%,执结47308件,同比增长57.75%,标的到位金额177.73多亿元,同比增长137.58%。执行工作一年比一年好,人大代表及人民群众对执行问题的反映明显减少,执行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下一步,我区各级法院将继续加强与各联动部门沟通协作,以信息共享和执行联动为支撑,全面推进信息化和共享平台建设,为广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三)涉及制度建设的3件
  1.张小庆等代表提出“关于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第0369号建议,由区法制办主办,我院和区人社厅协办。
  张小庆等代表认为,我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与发达地区存在巨大的差距。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仍需大力推进,以保障制度的落实。
  我院积极配合自治区法制办办理该建议,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参加座谈,并及时提交协办意见。我院认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实质解决行政争议、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升人民法院司法权威具有积极作用。近年来,我区各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部署和要求,在行政审判中积极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部分法院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如:2014年,来宾市两级法院共审结192件行政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50件,占应出庭案件总数的26.04%;河池市2014年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共有40件。在该建议办理过程中,自治区法制办专程到我院召开座谈会征求意见,并在认真听取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规则》。该文件出台后,我区各级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达到17%,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增长明显,“百姓告官不见官”的现象得到了明显改善,有效化解行政纠纷。下一步,我院将认真贯彻落实新《行政诉讼法》和上述规则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规定,督促全区各级法院与行政机关密切配合,把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落实到位,不断提高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比例,推动广西法治建设深入发展。
  2.覃斌、李佳潞代表提出的“关于组织相关部门联合制定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实施细则”的第0371号建议,由党委政法委主办,我院和区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协办。
  覃斌、李佳潞代表认为,广西在处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方面确定存在一些问题,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迫在眉睫。
  关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问题,实践中,确实存在立法缺位,各地执行标准不一;材料的真实性难以核实;减刑假释案件分布不均衡,未能实现常态化开庭审理等问题。为此,中央政法委专门出台了《关于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切实防止司法腐败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最高人民法院也专门出台了《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意见》和《规定》精神,2014年,我区各级法院采取有效措施,扎扎实实开展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综合检查、调研活动,自治区高院派出检查组到全区16个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对2011-2013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进行了纠正。下一步,我院将认真贯彻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建立健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各项制度,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加强监督,健全长效监督机制,完善监督指导方式。建议进一步完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立法、审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工作机制,充实和加强审判力量。
  3.覃斌、李佳潞代表提出的“关于完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相关工作”的第0373号建议,由我院单独办理。
  覃斌、李佳潞代表认为,由于法律对诉讼保全担保规定过于原则,我区各地法院做法不统一,非常有必要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对我区范围内的财产保全担保作出相应规定以指导各级法院工作。
  对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问题,我区各级法院一直都高度重视,自治区高级法院也特别注意加强业务指导,严格坚持依法、适度,既注意保护申请保全人的合法权益,也注意保护被保全人的财产权益。近年来,我区法院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形成了在诉讼财产保全方面的两个主要做法,并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充分肯定和广大当事人的理解支持:一是确定四类可以适当降低担保数额的案件情形(即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且有充分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申请人为资信良好、财力雄厚的民商事主体的案件;拟保全的财产为银行账户、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等,或者只是限制其处分权并不限制使用权的活查封措施的案件;对于工伤、交通事故等案件可酌情不需申请人提供担保。)二是确定四类要求提供较高比例或全额担保的案件情形(即申请人的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比较小或者其证据不能充分支持其诉讼请求的;被申请人缺乏偿还意愿的;保全错误可能给被申请人造成较大损失的;拟保全的财产对被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有重大影响的)。三是探索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担保的形式,进一步降低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门槛。今年11月13日我院与广西保监局签订了备忘录推进这项工作。鉴于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在司法实践中的复杂性,下一步我院将开展进一步调研,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出台相关指导意见,以统一执法尺度,依法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涉及法院经费问题1件
  甘群彩等8名代表提出的“关于要求给基层法院提留一定比例装备经费以应急使用”的第0398号建议,由我院单独办理。
  甘群彩等代表认为,自从基层人民法院实行中央经费保障机制以来,全区基层法院各种装备得到了较大的改善,但工作中也还存在不少问题,建议从中央下达的转移支付装备经费中提留30%左右给基层法院作为应急装备保障使用经费,以确保基层人民法院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关于人民法院业务装备的问题,2010年,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各政法部门分别出台了业务装备管理分级采购办法。该办法出台后,我区各级法院严格按照办法执行,使办案(业务)经费得到了较好的保障,业务装备保障水平和审判执行工作信息化水平也有了明显提升,尤其是业务装备方面既节约了采购资金,又保证了重点项目尤其是信息化项目的顺利推进。根据代表提出的建议,我院又专门与自治区财政厅作了沟通。下一步,我院将采取以下工作措施,进一步改进我区法院的业务装备工作:一是组织研究修改和完善法院政法转移支付资金业务装备分级采购机制;二是结合司法改革工作同步改进分级采购机制;三是进一步加强采购环节管理,切实提高全区法院业务装备采购水平和效益,为推动全区法院科学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物质保障。
  (五)涉及个案1件
  谢龙生代表在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要求加大民事审判中的刑事认定力度”的建议(桂人办函〔2015〕65号),由我院单独办理。
  谢龙生代表要求对建议中案例涉及到的几个罪与非罪问题给予解读。我们电话联系谢龙生代表,并就代表关注的合同诈骗罪和伪证罪的构成要件,以及和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规定向代表作了书面答复。
 

  二、加强组织领导,高度重视代表建议办理工作
 

  一是院党组把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议程。在全区法院院长会议、全区中级法院院长会议上罗殿龙院长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2月28日罗殿龙院长在我院落实建议、提案交办的情况汇报上作出批示,要求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完成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以实际行动争取代表、委员和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分管联络工作的林秋慧副院长于3月4日召集本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召开建议办理交办会,要求各具体承办部门制定切实可行的办理方案,落实责任和时限。6月2日,林秋慧副院长再次召集本院各业务庭和部分处室主要负责人开会,总结今年本院建议的办理情况,研究部署代表委员联络工作和自治区人大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意见的整改落实工作。其他院领导均对建议办理工作给予大力支持,对分管部门承办的建议经常听取进展汇报,督促办理。同时,我院制定印发了《关于定向结对联络人大代表工作制度》、《关于办理代表、委员关注案件的规定》、《关于向代表、委员短信通报重大事项制度》等建议办理工作的文件,制作“2015年承办建议进度登记表”、“建议办理工作流程图”及督查时间表印发给各承办部门,进一步规范办理工作程序。
  二是明确工作要求,强化办理责任。我院实行代表建议办理工作“一把手”负责制,认真落实分管院领导、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分管院领导是建议办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办理工作的审核把关。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建议办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对办理工作承担领导、督促和把关责任。承办人是建议办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按照“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抓好落实。
 

  三、细化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办理质量
 

  办理工作中,我院坚持历年来的好经验好做法,探索将建议办理工作与代表团审议法院工作报告时的意见建议整改落实结合起来,探索“六步工作法”,规范办理程序,确保人大代表所提出的意见建议能够得到妥善解决,给代表满意的答复。
  一是党组专题研究。院党组专题研究代表审议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罗殿龙院长要求分管院领导牵头,组织力量认真汇总梳理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召开全院机关会议贯彻落实,并以短信形式向全体代表通报。二是认真汇总、梳理审议意见。由分管代表联络工作的副院长牵头,抽调各庭处室骨干力量,将自治区“两会”期间15个代表团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发言记录逐条汇总,对共性问题进行归纳,将全部审议意见归纳,细化为一个个具体问题。三是提出初步整改意见。结合全区法院院长会议和“信息化建设提升年”主题活动方案,针对归纳的具体问题,区分长期目标、短期计划,细化逐一提出整改措施,明确具体时间表、牵头院领导和责任部门,形成整改方案初稿。四是征求意见、修改方案。整改方案稿分别报党组成员征求意见,并专题召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的会议,研究整改方案,提出要求。在收集整理意见后,罗殿龙院长亲自审核修改,形成整改方案审议稿,党组会审议通过。五是下发方案,提出办理要求。召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会议,下发《关于对自治区人大代表审议意见的整改方案》,就整改作出部署。明确各部门的任务书、时间表、责任状,整改工作纳入机关绩效考评,加强督促检查,要求各部门结合实际,真查实改,以整改落实的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六是上报落实情况及时向代表反馈。10月下旬,各责任部门上报落实代表委员意见和建议情况。年底前院领导到各中院召开座谈会时,向代表委员通报法院工作,反馈落实情况。
 

  四、创新办理方式,注重代表建议办理实效
 

  一是院领导领衔办理。我院从自治区人大办公厅交办的建议中,筛选出重点建议由院领导领衔主办。针对张小庆代表提出的“关于贯彻实施新《行政诉讼法》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第0369号建议,我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林秋慧领衔办理,多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认真听取代表的意见建议,及时通报办理情况,取得了代表的理解与支持,代表对办理结果表示满意。
  二是主动邀请代表所在行业协会参与建议办理。对代表所提建议,主动邀请代表所在的行业协会共同参与,共同调研,从而推动问题的解决。如在办理第0181号建议时,我院主动邀请自治区妇联副主席、妇儿工委办公室主任田维、自治区人大代表邓有标、政协委员魏敦友、广西律师协会常务理事李安华以及区法制办、国土厅等相关部门的负责同志一同参与座谈,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通过座谈对建议关注的问题达成共识,形成一致意见,在此基础上我院起草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承包地征收补偿费分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征求意见稿)》,待修改完善后下发全区法院统一执行。
  三是坚持在代表建议关注案件办理中实行“四个优先”。今年以来,我院坚持执行《关于办理代表、委员关注案件的规定》,明确对代表建议和关注案件的办理实行“四个优先”,即承办人同时办理多个案件的,要优先办结代表、委员关注案件;承办人同时办理多个代表、委员关注案件的,要优先办结关注人数多、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合议庭有多个案件等待评议的,要优先评议代表、委员关注案件;审委会有多个案件讨论的,要优先讨论代表、委员关注案件。
  尽管我院办理代表建议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办理情况来看,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人大代表的期盼还有差距。
  今后,我们将进一步提高对办理代表建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提高接受人大监督的自觉性,增强依法、及时办理代表建议的主动性,保证办理质量和效率,拓宽接受代表监督的渠道,进一步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和沟通的机制建设,推动审判工作和自身建设全面发展,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我区提前完成“两个建成”目标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