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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全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0:37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财政厅厅长 黄伟京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民政府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全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作如下说明:
 

  一、近年来全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情况
 

  2014年是我国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改革的第一年。一是新修订的预算法正式赋予省级政府自主举债的权限,确立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法律基础。二是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以下简称国发43号文),具体规范了地方政府债务举借、使用、管理、偿还等程序。三是财政部组织开展了全国性的地方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工作,为锁定存量债务和规范地方政府新增债务奠定了基础。今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作出关于批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决议,批准全国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6万亿元,其中:截至2014年末余额15.4万亿元,2015年新增限额0.6万亿元。随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将16万亿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具体分配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求各省也应参照中央做法,报请人大批准当地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并明确各地只能在人大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这是贯彻新预算法、国发43号文的具体工作,也是依法依规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实施预算法规定的债务限额管理的基础工作。
 

  二、中央核定我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情况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核定我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464.8亿元(一般债务2545.6亿元,专项债务1919.2亿元),其中:截至2014年末,余额4286.8亿元,2015年新增债务限额178亿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分别于5月审议批准102亿元的预算调整议案,9月审议批准76亿元的预算调整议案)。
 

  三、按程序确定2015年我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根据新预算法精神以及财政部的工作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中央做法审批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具体程序是:
  一是财政厅在财政部下达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提出我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经自治区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开;二是财政厅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提出自治区本级及各市、县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分配方案,报自治区政府批准后下达各市、县;三是各市、县财政部门应在自治区政府批准的限额内,提出本地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经同级政府同意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向社会公开。
  根据中央部署,我区经过政府存量债务清理甄别,全区自查复查,财政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监局4部门核查,审计厅出具审计意见,自治区政府审定等规定步骤,按要求上报了2014年末政府存量债务数据。客观来说,政府存量债务是多年积累的结果,尽管举借债务的方式不尽规范,但其举借的债务在弥补我区财力不足、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改善民生、推动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考虑到2015年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因素,财政部最终核定我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464.8亿元。
  据中央核定的限额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末,全区地方政府债务综合债务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风险可控,但地方政府债务在各市县分布不尽均衡,有个别地区地方政府债务综合债务率偏高。为充分用好用足财政部核定的债务限额,有效发挥地方政府债券手段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即在经济下行压力大、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在限额内多发行债券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在经济形势转好、需要实施稳健的财政政策或适度从紧财政政策时,在限额内少发行债券。同时在客观看待政府存量债务积极历史作用的基础上,为确保地方政府债务有稳定的偿债资金来源、将债务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资金链不断裂,建议按照中央核定的限额核定我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为4464.8亿元。
 

  四、进一步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按照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立规范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以及新预算法和国发43号文要求,既要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务对稳增长、促发展、惠民生的积极作用,又要有效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一)将地方政府债务分类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规定、按程序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全口径纳入预算管理。严格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并将批准举借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编入预决算草案,报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统筹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预算资金,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督促各市、县积极偿还地方政府债务,确保履行偿债责任。扎实推动有经营收益且现金流充分的融资平台公司市场化转型。
  (二)建立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机制。严控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科学设定债务风险警戒线。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的评测,既要考虑债务规模、结构、综合财力对应因素,也要兼顾各市、县之间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以及中心城市与非中心城市之间的差异,除考虑各地综合财力外,还要考虑各地扣除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及债务付息等刚性支出后的可偿债财力状况,合理确定各地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水平。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偏高的地区,在分配今后年度新增债券规模时,根据风险程度适当控制安排新增债券,风险越高,安排的新增债券越少,缓释其债务风险;对地方政府债务风险低的地区,风险越低,安排新增债券相应越多,促进其发展。
  (三)加强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管理。积极加强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统计分析和风险防控,做好相关监控监管工作。明确各市、县政府严格按照担保法规定,只能对外债转贷进行担保,其他担保一律无效。对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确需政府依法承担偿债责任时,政府承担的部分要按照程序转化为地方政府债务,由各地在已批准的限额内调整结构解决,偿债资金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四)积极推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贯彻落实新预算法、国发43号文要求,积极推动建立地方政府债务监管体系。一是加强人大监督。加强市县级人大对同级政府举债的审批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债务限额内。二是加强上级监管。按照《广西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政绩考核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桂组发〔2015〕2号)要求,配合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对市县党政领导班子和党政正职开展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指标考核。三是加强社会监督。明确各市县定期向社会公开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加强监督检查。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对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管理使用日常监督,加大对违规举债及债务风险的监控力度。五是严格责任追究。对市县违法举债或担保的,按照新预算法第九十四条规定对责任人员追究责任。
    议案及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名 词 解 释

 

  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
 

  新预算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地方政府债务可以在国务院确定的限额内,通过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筹措。在限额管理政策下,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可理解为地方政府最大举债额度(即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天花板”)。地方政府举借债务的总规模必须控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以内,严禁突破限额。分地区限额由财政部在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规模内根据各地区债务风险、财力状况等因素测算并报国务院批准。对我区而言,我区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必须报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自治区政府依照中央核定,自治区人大批准的地方政府债务限额内举借债务,不得突破限额举债。
 

  二、地方政府性债务
 

  根据2013年全国政府性债务审计口径,地方政府性债务包括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其中:地方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地方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其他相关债务又统称地方政府或有债务。
 

  三、地方政府债务
 

  地方政府债务,即地方政府负有偿还责任的债务,是指地方政府(含政府部门和机构,下同)、经费补助事业单位、公用事业单位、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和其他相关单位举借,确定由财政资金偿还的债务。地方政府债务又分为一般债务、专项债务。
 

  四、地方政府一般债务
 

  国发〔2014〕43号文规定,“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一般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一般债券融资,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偿还”。地方政府一般债务对应地方政府一般债券。财政部《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64号)规定,“地方政府一般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主要以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五、地方政府专项债务
 

  国发〔2014〕43号文规定,“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确需政府举借专项债务的,由地方政府发行专项债券融资,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地方政府专项债务对应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财政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5〕83号)规定,“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发行的、约定一定期限内以公益性项目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还本付息的政府债券”。
 

  六、地方政府新增债券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规定,地方政府新增债券指2015年为新增地方政府债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资金要依法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优先用于保障在建公益性项目后续融资,严格控制安排能够通过市场化方式筹资的投资项目,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坚决杜绝用于楼堂所等中央明令禁止的项目支出。
  今后年度,财政部根据宏观经济状况,每年确定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规模限额。若经济下行,需要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时,增加举借规模,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规模会多些。若经济过热,要实施稳健或适度从紧的财政政策时,减少举债规模,地方政府新增债券规模会少些,甚至不发地方政府新增债券或压缩地方政府债务规模。
 

  七、地方政府置换债券
 

  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2015年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5〕102号)规定,地方政府置换债券指为置换存量债务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置换债券只能用于置换财政部核定的2014年末政府存量债务的到期本金。
 

  八、地方政府债券发行
 

  地方政府债券额度只是个计划,债券额度只有成功发行后才能筹集到资金安排使用。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需要组建承销团、进行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向财政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预约发行时间,组织承销团成员投标认购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考虑金融市场供求关系以及利率变化等因素,地方政府债券发行需要选择合适的时间窗口、规模、期限和品种,有时需要多次发行。随着全国地方政府债券发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发行利率日趋市场化,一般利率水平合理,组织得当,均可发行成功;如果发行时间窗口选择不恰当,利率偏低或组织不得当,也可能发行流标。
 

  九、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方式分为承销、招标和定向承销发行等3种。
  承销是指地方政府于主承销商商定债券承销利率(或利率区间),要求各承销商(包括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承销额(或承销利率及承销额),按市场化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承销的发债机制。
  招标是指地方政府通过财政部国债发行招投标系统或其他电子招标系统,要求各承销商在规定时间报送债券招标额及招标利率,按利率从低到高原则确定债券发行利率及各承销商债券中标额的发债机制。
  采用定向承销方式发行的地方债,是指省级政府面向地方政府存量债务中特定债权人,采取簿记建档方式发行地方债,用以置换本地区政府相应的存量债务。
  根据财政部的要求,我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券发行主要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发行,对符合条件的存量债务项目可协商采用定向承销方式。
 

  十、地方政府债务举借
 

  在地方政府债务的举借环节,自治区财政只能在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并按规定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市、县确需举借地方政府债务的,也只能在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申请自治区代为举借。自治区在限额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要充分考量金融市场的情况,合理设计发行方案、搭配债券品种期限、控制发行成本,确保发行成功,及时安排使用,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债券资金的效益。
  地方政府债务实行限额规范管理之后,财政厅每半年向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预算工委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