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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
批准全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0:46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莫小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全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后,听取了财政厅的汇报,召开全体会议对议案进行了审查。现将审查结果报告如下。
  根据预算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对地方政府债务实行余额限额管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所作的关于《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的审查报告指出,省级人大要加强对省本级和各市县政府举债规模、结构、用途等的审查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范围内。由于2015年5月和9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和第十九次会议只批准了2015年我区地方政府债务新增额度178亿元,而预算法中关于地方政府债务规模要报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纳入预算管理的要求,是在2014年8月修改时确定的,因此还涉及地方政府在以前年度举借的债务需纳入预算管理的问题。为贯彻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关于提请审议批准2015年全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中提出,将经国务院同意、财政部核定的2015年我区地方政府债务限额4464.8亿元(其中一般债务2545.6亿元,专项债务1919.2亿元)纳入预算管理,包括2014年末存量债务余额4286.8亿元、2015年新增债务额度178亿元,并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
  财政经济委员会认为,核定全区地方政府债务余额限额,将地方政府债务纳入预算,符合预算法有关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议、国务院有关文件的精神,是依法依规加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的必要工作,有利于对各级地方政府债务实施严格规范管理,有利于妥善处理当前稳增长和长远防风险的关系,有利于加强人大审查监督。自治区人民政府提出审议批准全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是可行的。建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审议批准全区2015年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议案》。
  近几年来,我区各级政府通过举借债务方式筹集资金,对于加快我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经济增长等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不少市县政府举债缺乏制度规范,举债形式多样、程序不透明、违法担保和资金使用脱离预算管理等问题较多,导致举债规模增长较快,一些市县债务负担较重,偿还难度较大,个别地方存在债务率较高的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财政经济委员会建议:
 

  一、建立向人大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机制


  全区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建立健全对地方政府债务的审批机制。各级政府应当在预算报告中专门报告本级地方政府债务情况,规范地方政府债务表的编报,报告年度债务新增限额和总限额。各级人大在批准预算的决议中应当明确批准地方政府债务的内容。自治区和各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自治区本级和各市县政府举债规模、结构、用途等的审查监督,严格将举债规模控制在上级下达的限额范围内。市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本级政府举债时,要审查各项债务风险指标,评价举债可能带来的风险;举借专项债务时,要对项目的用途、可行性、收益、期限等进行详细审查。各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决算草案时,要重点审查本级政府债务的规模、结构、使用、偿还等情况。自治区和市县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每半年向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书面报告地方政府债务的管理情况。
 

  二、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
 

  各级政府要严格在人大常委会批准的限额内举借债务,严格按规定、按程序举借地方政府债务,将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纳入预算管理。要建立健全政府债务管理制度、预警机制、风险化解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配套办法,防范债务风险转化为财政风险。严格按国务院的规定使用债务资金,并加强使用监管。推进以资产负债表为主要内容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改革,加快地方政府债券的评级制度建设。加强地方政府或有债务管理,严格区分企业债券与政府债券,妥善处理各类或有债务,坚决杜绝各种违法担保、变相举债行为。建立地方政府债务违规举借责任追究制度。
 

  三、建立公开透明的地方政府债务考核评价制度
 

  各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公开透明的风险防控指标体系和考核问责机制。从严确定各项债务指标的警戒线水平,通过债务率、新增债务率、偿债率、利息负担率等指标,构建衡量和评价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程度的指标体系。积极推进地方政府债务公开透明,各地要公开债务的种类、规模、结构、期限、层级、债权人等信息。健全完善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和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控制政绩考核制度,并落到实处。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