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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1:05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副主任 黄强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的委托,现就《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和依据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权威、法律效力。国家工作人员必须树立宪法意识,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央要求,于今年7月1日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国家立法形式规定了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明确了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自治区党委把“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增强宪法意识,弘扬宪法精神”作为自治区2015年全面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牵头相关部门配合抓好落实。制定我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确保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区全面、规范和有效实施,是贯彻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和自治区党委部署的要求,对于彰显宪法权威,激励和教育我区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具有重要意义。
 

  二、办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出台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选举联络工委起草了办法草案。10月2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3次主任会议对该办法草案进行研究讨论,主任会议成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提出了修改的意见和建议,会后,选举联络工委对意见建议进行了梳理和研究,形成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印发各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和区直有关单位征求意见。各市和区直有关单位对此高度重视,及时反馈了意见。选举联络工委会同有关专工委认真研究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草案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形成办法草案送审稿,并按有关程序报自治区党委批准,然后形成主任会议议案,提请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三、办法草案的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11条,对实行宪法宣誓的人员范围、宣誓誓词、宣誓组织、基本规程等内容作出了规定。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规定,办法草案规定:“本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第二条)
  (二)关于宣誓的誓词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宣誓人员虽然工作岗位各不相同,但在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要求上是相同的,誓词应当一致,适用于所有宣誓人员。办法草案使用全国统一的誓词(办法草案第三条)
  (三)关于宣誓的组织
  本着突出重点,兼顾各方,又便于操作的原则,办法草案对宣誓的组织作了原则规定:
  1.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四类国家工作人员,由大会主席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第四条)
  2.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决定任命和通过的五类国家工作人员,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第五条)
  3.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审判人员,由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第六条)
  4.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检察人员,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第七条)
  5.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由选举、决定任命机关或者提名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第八条)
  6.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办法草案第九条)
  (四)关于宣誓仪式的基本规程
  考虑到参加宪法宣誓人员范围较广、情况各异、差别较大,宣誓仪式的组织工作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许多具体问题难以简单地作出统一规定,因此,办法草案只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作出统一规范,如宣誓的方式、宣誓场所悬挂国旗或国徽等。至于操作层面的问题,如:宣誓人员的着装、参加见证宣誓的人员、宣誓活动的宣传报道等未作统一的规定,由组织宣誓的机关在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中再作细化(办法草案第十条)
  (五)关于施行时间
  施行时间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生效时间保持一致,拟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草案第十一条)
 

  四、需要说明的两个问题
 

  (一)对于个别在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和通过的国家工作人员,因特殊情况无法参加大会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办法草案规定:个别因故不能参加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的宪法宣誓的人员,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二)关于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宣誓问题,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发〔2015〕53号),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产生,需要经过同级人大的选举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两个程序,未经批准程序,检察长无法就职,也无法进行宪法宣誓。因此,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不宜在本级人大选举产生后即进行宪法宣誓。为此,办法草案规定,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组织。
  以上说明和办法草案,请予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