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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
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1:08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12月7日下午,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就草案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审议意见进行了研究和梳理,于12月8日上午与选举联络工作委员会进行了沟通协调,修改形成法制工作委员会建议修改稿。12月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对草案进行了认真审议。法制委员会认为,制定该办法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精神以及自治区党委关于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改革部署的重要举措,草案的规定符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要求,与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冲突。草案经常委会会议审议,无原则性分歧意见。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意见,法制委员会对草案进行了修改。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一、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中关于由自治区人大会议主席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的表述,不够严谨,与《决定》规定不一致,建议明确“宣誓仪式”由上述机构、机关组织。因此,法制委员会依照《决定》对上述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见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二、草案第五条第三项规定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任命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工作机构主任、副主任,在依照法定程序产生后,进行宪法宣誓。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项中的“工作机构”指代不明,且所列举的宣誓主体不够全面,常委会研究室主任也应纳入宣誓人员。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项中的“工作机构”修改为“工作委员会”,并增加“研究室主任等”。(见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五条第三项)
  三、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草案第八条中关于“由选举、决定任命机关或者提名机关依照本办法组织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对宣誓仪式组织者的表述不够准确,易引起歧义。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其修改为“宣誓仪式的组织者参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确定”。(见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八条)
  四、草案第九条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由任命机关组织进行宪法宣誓。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政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不需纳入宣誓人员。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一府两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才应进行宪法宣誓,并未要求地方政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宪法宣誓,且草案第二条所明确的宣誓人员也未包括政府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宜在本条扩大宣誓主体的范围。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删去各级人民政府部门任命的工作人员应进行宣誓的内容。(见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九条)
  五、草案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集体宣誓时,由一人领誓”。有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领誓人的产生方式。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该内容修改为“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者从宣誓人中指定一人领誓”。此外,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该款关于“诵读结束后,宣誓人依次自报姓名”的规定,在宣誓人人数众多的情况下,难以操作。因此,法制委员会建议将“依次”删去。(见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十条第一款)
  六、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见草案12月9日修改稿第十一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法制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对草案作了修改,形成了草案12月9日修改稿。法制委员会认为,草案12月9日修改稿已基本成熟,如无原则分歧意见,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交付表决。
  以上报告及草案12月9日修改稿,请予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