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
崇左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1:27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