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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
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1:30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陈伟雄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常委会主任会议委托,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依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贯彻落实修改后的立法法的重点,是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举措,是在中央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法治发展史的一个里程碑,意义十分重大。根据自治区党委决策部署,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今年7月作出了《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我区成为全国较早确定设区的市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省(区)之一。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等尚未被确定行使地方立法权的七个设区的市加快推进行使地方立法权筹备工作,在立法能力建设、立法项目安排、立法工作制度制定等方面加大工作力度,取得显著的效果,并于10月18日前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有关确定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报材料。
  从筹备工作情况看,防城港等七个设区的市党委高度重视行使地方立法权工作,都召开了市委常委会就机构设立、人员配备、立法规划设想和立法计划等问题进行研究,及时作出筹备部署,提出明确要求。在各市党委精心部署和统筹协调下,市人大常委会和市人民政府认真落实各项筹备申报工作,具备了立法法和《关于推进设区的市立法工作的指导意见》(桂发〔2015〕7号)所提出的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条件。
  在立法能力建设方面,七个设区的市市委常委会均同意设立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目前各市编委已向自治区编委申请增设该机构,并对编制数量有明确安排,七个设区的市拟设立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和编制安排情况基本能满足立法工作需要。市政府法制和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完善机构设置、增加法制工作人员配备。七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立法工作人员学习立法法等立法相关知识,提高履行立法工作职能的能力和水平。
  在立法需求和立法项目确定方面,七个设区的市经过调研摸底,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都有较为迫切的立法需求,在此基础上编制了2016—2020立法规划设想和2016年立法计划,并报经市委研究审定。七个设区的市在起草明年立法计划时都根据本地实际需要并优先安排具有地方特色的法规项目,如防城港提出制定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贵港提出制定太平天国金田起义地址保护条例,百色提出制定百色起义革命历史文化资源保护条例,贺州提出制定黄姚古镇保护管理条例,河池提出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来宾提出制定北之江水域资源保护条例,崇左提出制定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等等,这些立法项目符合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权限范围,较好地体现地方特色,在审议时间安排上较为科学可行,基本符合循序渐进的立法工作规律,能确保立法工作稳步推进、有序开展。
  在立法工作制度建设方面,七个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了一系列制度,比如出台人大机关办理地方性法规办法、立法工作流程、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制度等等,明确了有关立法工作主体的职责,特别是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法规案的职责,相关专门委员会初次审议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方面法规案的职责,并对立法工作流程予以规范,为地方立法权的正确有效行使提供了制度保障。此外,七个设区的市还着手开展立法条例的调研、论证、协调包括撰写文本、起草说明等工作。
  10月19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将上述七个设区的市申报材料送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征求意见。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确定防城港等七个设区的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没有不同意见。10月26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评估会,邀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法制办等单位的领导和有关专家学者,对上述七个设区的市筹备工作情况进行评估。参加评估人员一致认为,防城港等七个设区的市符合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基本条件,可以确定其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
  根据评估结果,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草拟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草案)》,决定草案已于2015年11月17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64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决定草案明确防城港、贵港、百色、贺州、河池、来宾、崇左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自2016年1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并报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以上说明和决定草案,请予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