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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情况的调研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8日 09:26      来源:常委会公报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调研组

 

  根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为配合听取和审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情况工作报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10月对该项工作开展专题调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杨道喜担任调研组组长,成员由自治区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设区市人大常委会领导、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自治区人大代表组成,并邀请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民政厅同志参加。调研组先赴南宁、桂林、防城港、来宾、崇左等市(县、区)实地调研后,于10月19日下午听取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关于社会养老保障建设情况的汇报。调研组深入部分公办和民办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点等进行实地察看走访,收集资料和数据,并通过座谈、研讨等方式比较全面了解了我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有关情况,分析了我区社会养老保障工作面临的形势以及存在的问题。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区老龄化趋势及特点


  广西于1996年先于全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全国是1999年进入),是全国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最早的省区之一。我区老龄化特点突出:
  一是老龄人口基数大且增长速度快。截至2014年底,我区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达781.2万,占全区常住人口的16.43%,高于全国老龄人口15.5%的平均水平,65周岁及以上人口516.5万,占全区常住人口的10.86%,其中80周岁及以上人口110.1万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4%,100周岁以上人口5143人,占全国百岁老人的十分之一。年均净增老年人口60多万,且未来20年是老年人口增长最快时期。
  二是未富先老。我区在1996年进入老龄化社会时,人均GDP仅446美元,低于全国人均GDP水平224美元,即使到了2014年,全区人均GDP也仅为5382美元,比全国人均GDP水平低2103美元。而西方发达国家经济增长与老龄化同步,人均GDP普遍在5000-10000美元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区经济基础薄弱,支撑能力明显不足。
  三是人口老龄化空间分布不平衡。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迁移流动,农村劳动适龄人口大量进入城市务工,使得农村人口老龄化远大于城市。据统计,全区约有400多万老年人生活在农村。由于人口老龄化进程快于经济发展水平,尤其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导致我国现行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制度在城镇覆盖较广、标准较高,而在农村的覆盖面则相对较窄、标准较低,部分老年人口缺乏应有的养老、医疗等基本社会保障。
 

  二、我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取得的主要成效


  近年来,我区各级党委、政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把发展养老保障事业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统筹推进由养老社会保险、养老社会救助、养老社会福利构成的多层次、多元化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养老服务水平和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幸福指数都有了较大提升,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1.养老保险制度建设加快推进
  一是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09年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1年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2012年1月1日实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2014年1月起,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同年12月底,全区各县(市、区)建立了制度名称、政策标准、经办服务、信息系统“四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截至2015年9月底,全区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数1735.76万人,参保率达95%,比上年底增加14.78万人,实际领取待遇人数为552.03万人,比上年增加21.69万人。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由最初的55元调整到现在的90元,2015年1月至9月累计发放养老金金额47.8234亿元。二是统筹推进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目前,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了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截至2015年9月底,全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数572.08万人,比上年同期增加20.64万人。其中,在职职工参保人数为387.38万人,离退休人员参保人数为184.7万人。我区连续11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调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由2005年的617元提高到2015年的2043.41元。实现跨省顺利转移接续,截至9月底,我区接收区外流动人员养老保险关系20148人,其中农民工854人,转出流动到区外人员9202人,其中农民工376人。三是完善城乡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制度。贯彻落实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打通职工与居民两大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通道。
  2.老年医疗保障制度不断完善
  我区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项制度并驾齐驱的医疗保障体系框架已经形成,实现所有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和所有参保人群三个全覆盖。一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全面稳妥推进。到2015年8月底,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已达1059.97万人。老年人群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共304.11万人,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145.56万人,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58.55万人。全区各地从实际出发,以多种形式提高保障水平,通过政策调整,结合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政策,住院医疗费用封顶线已经逐步达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和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职工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明显提高,政策内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从2010年的71.97%增加到2015年的79.47%。居民医保住院政策内基金报销比例从2010年的48.26%增加到2015年的61.83%,其中在基层卫生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已达75%以上。2014年我区扩大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点工作,已有7个试点市的302.92万城乡参保居民参加大病保险,占总参保人数的52.9%,享受大病保险待遇人员在政策范围内医疗报销比例提高10%以上,大大减轻了大病患者高额医疗费用负担。同时开展全区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实现医保异地“漫游”。二是新农合参保规模不断扩大。广西新农合于2003年2月开始试点,到2015年9月底实现4170.65万人参合,参合率为99.18%。2015年全区参合农民人均筹资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470元。同时,为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我区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至75%。为进一步扩大新农合受益面,我区14个统筹地区已建立居民医保门诊统筹,重点保障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多发病、慢性病,保障范围从大病延伸到门诊小病,同时促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等医疗机构改革的机制建设。

  3.老年救助制度进一步健全
  为保障困难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自治区先后出台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办法》等系列政策法规,建立完善了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联动机制、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的衔接机制、社会救助管理和服务的规范化运行机制,逐步提升困难老年人的救助水平。一是城乡低保实现了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截至2015年9月底,全区城市和农村分别有10.74万和107.63万低收入老人享受到低保补助,城市和农村低保月平均保障标准分别为373元和192元,人均月补助为267元和111元。二是农村五保供养政策进一步落实。全区28.3万农村五保老人得到依法供养,其中集中供养7.37万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补助标准为人均每月343元和265元。农村五保服务机构建设快速发展,累计建成乡镇敬老院1181所,五保村9328个。三是临时和医疗救助政策全面实施。累计筹措资金27.5亿元,支持低保家庭成员、五保户、低收入重病患者、重度残疾人以及低收入家庭老年人等困难群体,有效缓解困难群体“看病难”问题。筹措资金2.89亿元,确保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苦难家庭的基本生活。四是保障农村困难老年人的住房安全。自治区制定了农村困难老人住房安全保障政策,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程,将农村孤寡老人、贫困老人、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等困难群体纳入危房改造范围,切实解决农村困难老年人最基本的居住安全问题。
  4.老年社会福利水平得到提高
  为确保《广西老年人优待规定》落实到位,2011年自治区制发启用了《广西壮族自治区老年人优待证》,并出台相关配套文件,持证老人在全区范围实现了“一卡通”的优待服务。目前全区已办理老年人优待证超过100万张。全区各地也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并进一步扩大优待范围和提高优待标准,其中:南宁市60~69周岁的孤寡、因公病残老年人可享受70周岁以上老年人同等优惠待遇;柳州市将老年人免费乘车的年龄由70岁降至65岁。2015年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的通知》,目前全区所有县(市、区)均对百岁老人实行了高龄补贴政策,93个县(市、区)为9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补贴,南宁、柳州、桂林等10个设区市以及部分县区制定出台了80周岁及以上高龄补贴政策,为76.9万高龄老年人发放补贴,促进了广大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5.养老服务能力稳步提升
  坚持政府主导、政策支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以居家为基础、社区服务以依托、养老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逐步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一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不断优化。截至2014年11月,全区建成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日间照料中心900多家,千余家服务商依托“12349”为老服务信息平台,为老人提供全方位的社区居家综合服务,打造没有围墙的养老院,居家养老服务在养老服务体系中的基础作用得到进一步的强化。城市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和农村居家养老服务覆盖率分别由55%和20%提高到60%和30%。二是机构养老发展效果明显。目前,全区每个市县基本建有1家公办福利院或养老院、1家以收养孤老优抚对象为主的光荣院;每个乡镇都建有1家敬老院(全区共计1181个)。全区各类收养性养老服务机构1542家,拥有养老床位总数16.1万张,其中民办150家,拥有养老床位约2万张,保障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托底功能。三是养老产业发展方兴未艾。2015年,自治区政府出台《关于建设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意见》,依托广西独特的生态、气候、区位优势和特色资源,打造“一核四区”的养老服务业发展格局。目前,一批大型养老产业项目如南宁的“太和·自在城”项目、崇左的“乐养城”项目、桂林的“信和信”项目等已经进驻广西,民间养老产业呈现良好发展态势。
 

  三、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我区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进展,但仍不能完全适应我区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的严峻形势,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缺乏科学系统的发展规划
  有的地方政府对我区老龄化面临的严峻形势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工作尚没有足够的认识和重视,没有将养老保障工作提到家庭幸福安康、社会和谐发展的高度来加以重视。养老服务发展缺少统一规划,缺乏长期有效的行业发展指导,存在养老规划和城市规划、土地规划不衔接的问题。我区虽有得天独厚的生态和旅游休闲环境,为发展养老产业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但目前我区的养老产业与旅游业未能有机结合,缺乏系统的产业链条以及统一的规划引导和政策扶持,没有形成产业体系和规模,制约了养老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2.法规政策体系不完善
  我国现阶段养老政策法规建设与现实要求存在明显差距。表现在:一是立法不完善,法制建设滞后。我国虽然也出台了一些法规,还新修订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是老人的社会福利、医疗保健等方面的基本权益还缺乏细化的法律制度保障。我区的地方立法也没有及时研究梳理和调整完善,《广西壮族自治区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于1990年出台,许多内容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的需求,《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的出台应尽快提上日程。二是政策体系不完善。①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偏低。根据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在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央财政对财政困难地区的农村五保供养,在资金上给予适当补助。”但在实际工作中,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主要是在农村税费改革转移支付“村级三项”经费中列支,在逐级下拨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时没有将五保供养资金单列出来,也没有明确规定五保供养资金所占的资金比例,往往造成财政困难地区的五保供养经费经常受到村干部工资和村级办公经费以及其他开支的挤占。②现行的医疗保障体系还不适应老年群体医疗需求,受筹资水平的影响,参加居民医保的老年人报销比例较低、门诊费用较高、个人负担较重。且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这两项制度分属不同部门管理,由不同的经办机构负责经办,所使用的信息系统无法进行共享,存在两项制度重复交叉参保现象。③养老服务业发展缺少政策性保障。虽然国家和自治区出台了推进社会福利、发展社区服务业、发展养老服务业等政策,部分优惠政策还停留在定性的层面上,在养老产业所涉及的生产、流通、经营、消费等各个环节上缺少配套的可操作性的政策支持,在遇到新的问题和矛盾时也未能及时研究出台相应对策,制约了养老服务机构特别是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进一步发展。
  3.资金缺口持续扩大
  由于养老金缴费者未见明显增加而领取者规模扩大,再加上养老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养老保障统筹资金缺口进一步扩大。调研反映,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持续扩大。2014年全区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为90.2亿元(不含财政补贴),全区14个市有13个市出现当期收支缺口,2015年企业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达159.4亿元。企业养老保险基金结余支撑能力下滑。2011-2014年基金结余支撑能力分别为20.4个月、17.9个月、14.7个月、13个月。截至2014年底,梧州市、北海市、河池市、桂林市、崇左市、贵港市、钦州市等7个地级市的滚存结余支撑能力均不超过6个月,尤其梧州市已出现滚存结余缺口。而由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省级统筹,两级核算”,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政府责任分担暂行办法》(桂政发〔2013〕10号)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责任分担比例为自治区和市级统收统支地区政府按7∶3比例分担,现实行省直管县财政管理体制,市级财政落实年度基金预算收支缺口分担能力困难,导致由县级政府全部负担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资金,不堪重负。
  4.服务业发展存在诸多困难
  资金投入不足。我区社会养老服务业发展主要依靠福彩公益金投入,仅2014年用于投资发展养老服务业的福彩公益金已占69.22%,达4.99亿元(远高于全国50%和自治区60%的要求),但财政资金仅投入7000万元,而同期的浙江投入34.50亿元、四川投入14.16亿元、上海投入12.09亿元、西藏投入8.90亿元,政府财政投入不足是影响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养老意识尚未形成气候,养老产业尚处于萌芽阶段,民间资金涉足不多。
  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发展滞缓。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发展普遍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困难:一是用地难。当前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用地因无法律和政策上的突破,只能走市场化途径,通过参加招挂拍获得土地,对民间资本来讲非常困难。二是融资贷款难。按照现行有关规定,目前我国民办养老机构一般只能在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才能享受有关政策优惠。但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后,限于养老服务的公益性、非营利性身份,难以从银行等机构获得资金,融资非常困难。三是医保定点难。许多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为护理型或半护理型,申请医保定点手续多,较难通过,审批时间也长,老人入住就医不便,影响入住率。四是持续运营难。养老机构投资大、战线长、运行成本高。与公办养老机构相比,我区对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一般提供建设补助,如对床位一次性补贴2000-3000元,但持续运营还需大量资金投入,且非营利性民办养老机构投资不能收回,盈余不能分红,降低了民间资本投资热情。
  养老服务队伍建设有待加强。一是专业人才数量较少、比例较低。按照民政部的规范要求,养老机构护理人员和老人之比应是:全护理1∶2,半护理1∶3,自理1∶5。但事实上,全区能够达到这个比例的机构很少,部分机构甚至一个护理人员需要照顾十几个老人。二是服务人员缺乏专业培训且普遍年龄偏大、文化偏低。从事养老服务人员专业化程度低,取得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的较少,且服务人员的年龄大多在50岁左右,有的甚至在60岁以上,本身就属于老年人,服务的质量和水平受到很大影响。三是服务人员薪酬待遇低、劳动强度大,队伍不稳定。养老机构服务人员的月收入大多1600元左右。养老服务工作时间长,工作责任大,脏、累、苦,且社会认同感较低,致使人员流动频繁,队伍很不稳定。
  养老服务水平仍需提高。随着老龄化加剧,养老需求日益增长,养老机构床位、养老服务设施和养老服务产品种类与老年人服务需求相比差距明显。据初步统计,截至2015年9月30日,全区每千名老年人拥有床位数20.61张,远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27张。从服务设施看:养老服务尤其居家养老服务无论是硬件设施还是软件设施都还比较缺乏,专业化的服务设备和手段比较少。而机构养老中投资大、规模大、条件好的公办养老机构基本上都建在城市,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绝大多数也集中在城市,而农村敬老院或五保村大多条件简陋、服务功能单一。从资源结构看:具有康复护理功能的养老机构少、床位稀缺,难以满足需求,而乡镇和村级养老机构存在床位闲置的现象。从服务内容看:对老年人的生活照料护理考虑的比较多,但是对老年人的人文关怀、精神关爱还不够,精神养老方面的服务比较少。
 

  四、意见建议 


  加快推进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是当前乃至惠及长远的迫切任务和民生幸福工程,对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持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1.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
  养老问题不仅仅是社会福利问题,也是重要的政治经济社会问题,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我区老龄化发展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加快建设社会养老保障体系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成立由发改、财政、民政、人社、卫计、国土、住建等部门共同参与的养老保障工作机制,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障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养老保障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切实形成党委重视、政府主导、各部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的良好工作格局。
  2.加强系统规划,坚持规划引领
  各级政府应尽快研究制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规划,并纳入“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在编制实施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基本公共服务规划时,充分考虑养老服务发展需要,合理规划布局养老服务设施。要充分发挥我区得天独厚的资源和地理优势,注重与旅游发展规划的相互衔接。发改、规划、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要做好养老事业项目储备、用地和服务设施定点等子项规划,使政府的中长期规划得到支撑和落实。自治区政府要加强对各市养老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的指导,增强规划的衔接性。同时要加强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建立年度进展情况的评价体系,如自治区政府要对各地贯彻落实《关于促进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推动各地各部门加快制定、完善相关配套政策以及落实具体实施方案,促进发展规划落到实处。
  3.加强立法,完善政策措施
  加强法律法规建设。建议全国人大在养老保障、养老机构等方面,进一步制定与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养老保障法律规范。自治区要加快《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立法进程,在强化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引导社会参与、提高养老保障水平、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完善优待制度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同时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和养老服务保障方面的立法调研,明晰政府、社会、企业和个人的养老责任和任务,针对性地解决养老基金征缴支出、执法监管、消除制度差异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强化政策保障。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关于生育和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并根据情况出台系列政策措施,应对人口老龄化。提高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建议自治区出台相应文件,提高政策标准,明确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每年按照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村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水平的80%(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当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得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民政部提出以达到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0%作为量化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且自治区在下达财政转移支付指标时要将五保供养资金单列,明确规定五保供养资金所占的资金比例,各级财政要设立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专户。市县财政要统筹安排五保供养资金、服务机构建设资金、工作人员和管理服务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推进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建议将分散在人社、卫生部门管理的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制度和经办管理职能整合归并,按管办分离的原则统一整合到一个部门管理,推进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解决老人看病贵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发展。以广西创建养老服务业综合改革试验区为契机,推动出台各项养老服务产业扶持政策和措施,在涉及财政补贴、税费减免、用地规划、融资保险、医养融合、人才队伍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有突破。推动医养融合。建议国家出台政策,完善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医疗服务绿色通道,积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建议自治区发展改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对养老机构设立医疗站点并纳入定点医保范围、医疗机构举办养老护理院、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协作机制、乡镇卫生院与养老服务中心融合发展以及养老机构医疗技术人员与医疗机构享受同等待遇等一系列问题进行调研论证,加紧制定出台具体办法。
  4.多措并举,缓解资金缺口
  切实增加养老保障建设的财政投入。建议中央继续加大财政补助力度,自治区应及时将中央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提高标准补助的中央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拨付到各级地方政府;自治区也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各县(区)尤其是贫困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缺口补助的分担比例。加强社会养老基金的征缴工作,人社部门应继续加大力度,采取积极办法和措施,狠抓基金征缴工作;各级政府建立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征缴部门联动机制,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积极推进扩面征缴工作,以缓解基金缺口压力。实现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寻求更有利的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渠道,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争取更高的资金存款利率。
  5.加快发展服务产业,提高服务水平
  加大资金投入。各地要优化投资结构,进一步加大政府投入支持养老服务业建设。要确保将政府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50%以上用于养老服务业。同时发挥好政府投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金、动员社会力量积极投入养老服务这一朝阳产业。按照科学规划、布局合理的原则,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扶持一批建设有规模、管理有水平、服务上档次的养老产业示范区。大力发展养老护理、康复保健、社区服务、老年旅游等产业,鼓励扶持企业开发和生产满足老年人不同需求、门类齐全、品种多样、经济适用的老年产品。
  重点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建设。要进一步加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积极有效整合各类资源,完善服务设施、拓展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把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成为能够满足老年人多样化需求的重要阵地。要积极探索居家养老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合作共建的新机制,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配备适合老年人需求的基本诊疗设备,配强医疗卫生服务人员。要加大力度扶持社会力量投资兴办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动员社会组织、志愿者组织积极参与居家养老服务。
  大力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加大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扶持力度,帮助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破解发展难题,推动养老服务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在用地保障方面,积极探索民办养老机构使用土地的新途径新办法,盘活存量土地,利用闲置厂房、学校空置房等改建为养老机构。在融资方面,要改善信贷融资环境,积极支持养老服务业的信贷需求,对民办养老机构的土地房屋抵押融资问题,要加强研究,争取破题。在医保定点申请方面,对推动城乡医保进入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和申请设立护理院的,力求做到既坚持准入标准,又积极支持、加强服务与指导。在资金支持方面,要研究制定政策,逐步提高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床位的一次性建设补贴和日常运行补贴。要依据相关政策,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气、有线电视、固定电话等按照规定减免费用。同时,加强对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养老服务绩效评估和奖惩补贴制度,有效促进民办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提升。
  加快农村养老服务发展。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推动公共服务资源向农村养老服务倾斜,着力提升农村养老服务水平。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转型为农村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加强服务设施建设,扩大服务范围,拓展服务功能,在保障农村“五保”对象集中供养的基础上,积极为有需求的其他农村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鼓励各级政府、农村集体、社会和个人利用集体、个人的空置房或空闲地,建立小型互助式老年集中居住生活区、小型托老所等,并且实行规范管理,确保安全运行。同时要对规模过小、条件较差、位置偏远、管理松散供养机构撤并整合,以利于综合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有条件的地方,可以以联合五保村、联合敬老院、幸福院、光荣院等模式进行规划、建设与管理,进一步优化整合资源,提升农村供养机构管理水平。
  加强养老服务队伍建设。要大力培养培训养老服务人才,提升养老服务专业化水平。继续在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按需增设相关专业课程,加快培养老年医疗、护理、营养、保健和心理等方面的专业人才。充分发挥各级养老服务培训基地的主阵地作用,加强对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技能培训,全面推行持证上岗制度。逐步完善养老护理人员专项补贴机制,探索建立养老服务人员薪酬增长机制,切实提高养老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地位和工资福利待遇。积极发展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搭建志愿服务信息网络平台,鼓励社会志愿者参与各种为老志愿服务。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