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6:10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7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于娃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向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转送了第十九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召开专家论证会和部门论证会对条例有关规定的合法性进行论证。10月2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条例进行了审查。10月29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意见、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报告,以及各有关方面提出的建议,对条例的合法性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结果报告如下: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分别对擅自砍伐林木的违法行为和未在指定区域举办大型活动的违法行为由五象岭保护管理机构进行处罚作了规定。法制委员会研究后认为,对此两种违法行为,上位法已经有明确的处罚主体,分别为林业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存在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问题,建议对上述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主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作适当修改。
根据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对条例作了修改,并于10月30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南宁市五象岭保护条例〉个别条款调整的报告》。法制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交付表决批准。
以上报告,请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