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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的修改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5:05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12月10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认为二次审议稿已基本成熟,可以交付表决,同时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9日上午,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意见和有关方面修改建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形成了修订草案表决稿。现将主要修改情况说明如下:
  一、有关部门提出,二次审议稿第二十六条规定评标委员会可以“根据招标人授权确定中标人”的规定不妥。法制委员会认为,由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省略了公示中标候选人的程序,使其他投标人和利害关系人没机会提出异议,不利于招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因此,建议删除该内容。(见表决稿第二十六条)
  二、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招标代理机构选择和对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是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的关键环节,建议增加相关内容。法制委员会认为,招标投标法对招标人有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权限、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已作了规定,根据招投标的实践经验并借鉴区外做法,较为可行的做法是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机构,以规范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因此,建议增加该方面规定,单独作为一条。(见表决稿第三十二条)
  三、经与有关部门协商,法制委员会建议本办法自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见表决稿第四十条)
  此外,还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说明和办法修订草案表决稿,请予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