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十二届第二十号 >文章页

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3月25日 11:51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9月23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法制办公室副主任 潘 东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办法(修订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订《办法》的必要性
 

  (一)规范我区招标投标活动的需要。《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04年7月1日施行以来,对推动我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招标投标领域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一些招标人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规避招标,暗箱操作,故意设置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二是一些投标人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严重扰乱招标投标活动正常秩序,破坏公平竞争。三是一些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投标人相互串通,恶意竞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四是一些评标委员会组建不规范,评标专家不履行独立评审职责,甚至私下接触投标人。五是监管工作不到位,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插手招标投标活动,甚至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原《办法》已难以满足新形势的需要,必须予以修订。
  (二)维护法制统一的需要。2012年2月1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总结了我国招投标管理的经验和做法,针对招投标存在的问题,做出了操作性较强的具体规定,原《办法》的一些内容与《条例》不一致,一些规定被《条例》所取代,需要结合《条例》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二、修订《办法》的依据


  修订《办法》的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同时借鉴了云南、江西、重庆等省市的有关立法经验以及国家部委有关规章。
 

  三、起草与审查经过


  按照2014年政府立法计划的工作安排,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立了《办法(修订草案)》起草小组,深入开展立法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和实地考察的形式,广泛听取基层有关部门、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和投标人的意见,了解招投标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形成《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自治区法制办对送审稿进行研究修改后,于5月上旬形成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送14个设区市及区直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同时还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网和广西政府法制网上全文登载《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召开了论证协调会。在认真研究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自治区法制办会同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审查稿)》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2014年11月12日自治区十二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形成《办法(修订草案)》。
 

  四、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办法(修订草案审查稿)》的框架
  原《办法》共54条。鉴于新公布的《条例》对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等招投标内容已规定较为完备,对相互串通投标、招投标弄虚作假、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投标人等需要规范的情形已有明确具体的规定,本着地方立法不照抄上位法,突出地方特色,有几条立几条,关键要管用的原则,《办法(修订草案)》主要是结合广西实际对上位法相关规定作了细化,对广西招投标的成功做法予以总结提升,对使用非国有资金项目招投标问题进一步明确,修改了与《条例》不一致的内容,删除了与《条例》重复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条例》授权国务院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现国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正在修订之中。国务院正在征求意见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修订稿删除了原来授权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本地区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的内容,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制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虽然原《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对招标的范围和标准做了具体规定,但内容和国家规定一致,没有广西自己不同的标准。为此,《办法(修订草案)》将原《办法》中的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合并修改为一条,列明了应当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种类,并明确具体范围和标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不招标情形确认
  原《办法》第十一条对不招标情形做了明确,设立了行政许可,一是要求不进行招标应当经过批准;二是规定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该项行政许可属于广西自行设定,《招标投标法》和《条例》没有要求,不招标情形属于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进行审批,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精神,应当予以取消。同时,规定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践中也不具有操作性。为此,《办法(修订草案)》取消了该项行政许可,删除了原《办法》关于“自治区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为了加强监管,防止招标人利用不招标规定弄虚作假,规避招标,借鉴《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相关规定,《办法(修订草案)》第九条列举了不招标的法定情形,并规定具有所列情形,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且需要审批、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不进行招标的,应当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认。
  以上说明连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修订草案)》,请一并予以审议。

 

 

初审:谢欣哲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