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十二届第二十一号 >文章页

关于《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4月15日 14:59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6年1月1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 章远新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5年9月15日,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南宁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做好《条例》的审议工作,财经委及时征求并咨询了自治区法制办、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等14个有关部门以及部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财经委召开会议,对该《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财经委认为,城市轨道交通作为新的交通运输方式快速发展,在城市公共交通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南宁市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范轨道交通规划、建设及运营管理等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保障轨道交通安全运营,促进轨道交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很有必要。
  财经委审查后认为该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等条款的规定与物权法、侵权行为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不完全一致,建议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同时,建议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提交常委会会议审议。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初审:覃斌 二审:李欣颖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