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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
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4月12日 16:02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6年1月1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

 

自治区副主席 黄日波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我受自治区人民政府的委托,现对《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决定(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必要性和依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2年6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稳定我区低生育水平,维护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区计划生育事业健康稳定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和保障作用。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作出“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的决策部署,根据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及时对《条例》中有关与上位法不一致的规定作出修改是十分必要的,这次修改的范围:一是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授权,对再生育的条件作出规定;二是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三是对延长生育假期作出明确规定。
  修改的依据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同时借鉴了广东省的地方立法经验。


  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符合规定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
  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的规定,《决定(草案)》结合我区实际并参考广东省的做法,对原《条例》第十四条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的情形作了如下规定:一是为了确保再婚夫妻的生育权,规定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再婚夫妻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过的,均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二是夫妻生育两个子女,其中一个或者两个经设区市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确诊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三是因子女死亡只有一个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四是夫妻双方定居在国境线五公里以内的乡村且连续居住十年以上,已生育两个子女的,可以要求再生育子女。五是考虑上述规定可能未能穷尽可以再生育子女的情形,规定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其他特殊情形。同时规定因子女死亡无子女的,可再生育两个子女;夫妻一方为本自治区户籍,另一方为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二)关于再生育子女的审批
  为方便群众,根据我区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形势,并参考广东省的作法,《决定(草案)》对再生育子女的审批做了如下改进:一是将再生育子女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并报县级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二是对符合条件要求再生育子女的夫妻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简化,只需“三证”即夫妻双方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即可。
  (三)关于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
  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精神,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计划生育家庭按照规定享受有关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为了进一步明确“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决定(草案)》对原《条例》第二十八条作了修改,增加了“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扶持、救助政策的家庭,继续享受”的内容。并对原《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退休职工增发退休金的奖励扶助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关于对农村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
  (四)关于延长生育假期奖励
  根据新修订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关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的规定,考虑到我区原《条例》已有给予晚婚、晚育并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女职工享受四十六天假期,同时对晚育的女职工给予男方十天护理假的规定,参考广东省这次在修改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给予女方享受三十日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陪产假的做法,《决定(草案)》将原《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予扣减”。
  (五)关于不育症夫妻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
  考虑到《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不育症夫妻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没有做出规定,原国家卫生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已有专门规定,《决定(草案)》删去了原《条例》第十九条关于“不育症夫妻申请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规定。
  另外,对部分条款还进行了文字修改。
  《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请审议。

 

 

初审:李欣颖 二审:覃斌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