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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版旅游条例获审议通过,10月1日起施行

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拿回扣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7月26日 11:48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7月22日

  7月21日,重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旅游条例》(下称“条例”)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新版旅游条例是对国家《旅游法》的补充和细化,突出保障旅游者权益,对网上卖旅游产品、召集驴友等情形进行了约束。

 

  1.删除“旅行社先行赔付”

 

  条例草案曾明确规定,游客跟团买到假货,可以先向旅行社索赔,旅行社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在三审时,有部门和专家提出,条例草案有关“先行赔付”的规定既加重了旅行社义务,也不符合旅游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还有意见认为,如果旅行社不是串通经营者恶意欺骗旅游者,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只应该承担协助索赔责任。

  最终出台的条例采纳了这些意见,规定“旅游者在与旅行社书面合同约定的场所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者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旅行社应当协助旅游者维护其合法权益”。

 

  2.乱召集驴友将面临重罚

 

  据介绍,目前广西有不少组织和个人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为名,打着AA制、非营利的幌子,组织招徕市民外出旅游,提供旅游服务,行非法盈利、获利之实。

  “这种行为实际上是在经营旅行社业务。”自治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副主任赖富强介绍,根据《旅行社条例》等有关规定,设立旅行社应当缴纳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分别用于旅游者权益损害赔偿、垫付旅游者人身安全遇有危险时紧急救助费用和游客的损失赔偿等。

  而如果没有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就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既没有缴纳规定数额的质量保证金,也没有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更不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那么,一旦发生旅游事故,游客就无法纳入权益保障范畴,即使旅游活动发生纠纷,各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也无法受理,更无法判断违约方责任,不利于有效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

  新修订的条例规定,“以俱乐部、车友会、协会以及其他形式召集旅游者的单位和个人,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的,不得经营旅行社业务”。违反规定的,根据旅游法,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对有关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

 

  3.漂流攀岩不再“无人监管”

 

  目前,漂流、攀岩、潜水等高风险旅游项目日益繁多,但是国家相关法规却没有明确谁来监管,有关部门存在相互推诿的情况,造成监管缺位,容易产生安全隐患。

  根据不同的高风险旅游项目,条例明确了不同的监管部门。例如,从事攀岩、潜水等体育旅游的,由体育部门监管;利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进行旅游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管;利用实行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的直升机、滑翔机、载客自由气球、载客飞艇等进行航空旅游的,由民用航空管理部门监管;在通航水域利用游船、游艇、排筏等进行水上旅游的,其交通安全由海事部门监管,等等。

  在旅游安全方面,条例规定游客要遵守安全警示规定、配合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等义务;对旅游经营者,条例规定了景区开放需要达到的条件、景区流量控制、旅游经营者安全保障责任等义务以及违反这些义务的法律责任。

 

  4.购物和自费项目须写进合同

 

  最近两年,游客因没有购物而被导游辱骂的视频在网上流传广泛,引起社会关注。

  针对旅游购物和自费项目,条例规定,旅行社经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应旅游者要求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合同。还规定,旅行社不得通过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同时,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以旅游者拒绝接受安排购物活动、增加另行付费项目为由,拒绝履行旅游合同或者另行收取费用。

  随着自助游、自由行越来越火,许多人喜欢通过网络订机票、酒店和景点门票。条例新增规定,不管在门店还是在网店销售旅游产品,都必须取得资质。网络旅游经营者必须在首页公开经营资质、联系电话等相关信息,提供真实可靠的服务,遇到问题不能推诿扯皮等。

 

  新版旅游条例亮点(部分)

  ●景区门票涨价,应当提前6个月向社会公布。

  ●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等旅游服务企业,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规定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务活动提供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服务。

  ●旅游项目如扰民,审批前应事前听证,征求公众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阻碍本行政区域外的旅行社、导游和旅游车辆、游船等在本地开展合法旅游经营活动。

  ●游客“文明出游”等行为写入法规。

  ●景区接待客流达到最大承载量的80%应限流。

  ●景区不能强行出售联票、套票,违者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有违反旅游规划、破坏旅游资源,合同约定收回和法律法规规定等3种情形,国有旅游资源经营权将被收回。

 

(郭燕群/文)

 

 

初审:李欣颖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