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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修改相关条例,从源头上防止出现一些不适当、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

政府出台规范性文件要由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7月26日 11:40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7月23日

  7月21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广西壮族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将从源头上给规范性文件戴上“紧箍”。今后,不仅是人大及其常委会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府两院”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都需经过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市民如果认为文件不合法,也可以建议人大常委会审查。
  现实中,有些部门按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要求公民办事须提供材料,证明“你妈是你妈”等类似“奇葩证明”的事例曾引发社会强烈反响。这些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往往是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带病”、“打架”等规定造成的,因此,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十分必要。
  条例规定,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依照相关规定报送备案。针对少数规范性文件存在漏报、瞒报的现象,条例规定,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将其上一年度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目录报送负责备案审查的人大常委会。
  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合法、不适当,公民可以建议启动审查。条例规定,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如果认为规范性文件不适当,可以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的建议。而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或建议之日起两个月内,告知公民审查情况。如果不属于自身审查范围,也要在收到审查要求或建议之日起1个月内,告知公民向有权审查的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新闻链接

 

  条例明确,4类规范性文件应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
  1.自治区、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区的市、县级和乡级人民代表大会,设区的市、县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3.自治区各级法院、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报送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4种不适当情形的规范性文件将被撤销:
  1.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
  2.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
  3.与上级或者本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
  4.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郭燕群/文)

 

 

初审:傅小栩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