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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清明和“三月三”可禁止野外用火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09日 09:11      来源:《南国早报》2016年8月4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近日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条例把城区森林防火诸如青秀山纳入管理范围,明确必须为森林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在森林火灾的预防和扑救方面有创新规定。

  森林防火要怎么防?条例规定,全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将每年9月10日至次年5月10日为重点森林防火期。在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以及春节、清明、三月三、重阳等森林火灾高发时段,县级以上政府应当设定森林高火险区。必要时,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布森林禁火令或禁止林区野外用火通告,严禁一切野外用火,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

  森林火灾如何扑救?条例也有4个方面的创新规定,包括:火灾发生时,按照地域实行分级响应、快速处置森林火灾;火灾扑灭后,要继续清理余火和看守火场,直至验收后才能撤离看守人员;火灾发生地的县政府以及相关单位,要为火灾扑救提供扑火用具、食宿等后勤保障;扑救火灾时如果需要砍伐他人林木、开设防火隔离带,应给予补偿。

  “生命高于天”,条例明确,森林火灾的扑救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在扑火指挥方面,明确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由专职指挥员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由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现场扑救,并对其人员组成予以明确,确保了指挥人员的专业化。设立了属地指挥机制,避免“谁官大谁指挥”现象,确保了指挥的连续性。

  在应急预案方面,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应当组织一次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在扑救力量方面,明确不得动员残疾人员、孕妇、未成年人以及其他不适宜参加森林火灾扑救的人员参加。

 

(郭燕群/文)

 

 

初审:李欣颖 二审:谢欣哲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