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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10月1日起施行,规定:

野外用火须审批要告知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09日 11:18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2016年7月26日

  7月21日下午,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标志着我区森林防火工作制度化、法治化建设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条例结合我区实际,确立了森林防火专职指挥员制度、野外用火告知制度等富有广西特色的内容,明确规定野外用火须审批要告知。


13个方面的创新性规定体现广西森林防火特点

 

  广西是全国森林资源大省区,林地面积约2.39亿亩,居全国第6位;森林覆盖率约62%,居全国第3位。广西又是全国森林火灾多发区,每年的重点森林防火期长达9个月。“十三五”期间我区有86个县列为全国一级火险县,森林防火形势十分严峻,森林防火任务非常艰巨。为确保法规质量,让法规更具针对性、有可操作性,条例作出了13个方面体现广西森林防火特点的创新性规定。
  总则有4方面的创新: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把城区森林防火一并纳入适用范围;有关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的规定;有关重点监管县(市、区)制度的规定;有关市、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根据劳动人事关系为森林消防队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规定。
  森林火灾的预防有5方面的创新:有关全区实行全年森林防火,划定重点森林防火区、设定重点森林防火期的规定;有关森林火灾扑救队伍组建以及扑救队伍可以结合其他应急队伍组建的规定;有关群众性森林防火协作组织的规定;有关组建野外火源管控队伍的规定;有关创设野外用火告知制度的规定。
  森林火灾的扑救有4方面的创新:有关分级快速处置森林火灾的规定;有关余火清理的规定;有关明确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以及相关单位提供后勤保障的规定;有关砍伐他人林木开设防火隔离带给予补偿的规定。
  

野外用火不可任性


  火源管理是森林防火的关键环节。关于火源管理,条例细化了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规定野外用火审批制度和野外火源管控队伍组建制度等。
  条例明确,重点森林防火期内,重点森林防火区的县级、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组建野外火源管控队伍,负责对野外火源的巡查、报告和临时处置。鼓励重点森林防火区的村(居)民委员会组建野外火源管控队伍,负责对野外火源的巡查、报告和临时处置。
  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造林炼山、烧荒、烧牧场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经批准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监管。用火单位和个人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安排人员监管和看守;用火结束后应当检查、清理火场,严防失火。
  条例明确,经批准在毗邻其他乡镇、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地区野外用火的,用火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用火时间、地点、类型和规模,告知毗邻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毗邻地区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提醒当地有关单位和个人注意森林防火。
 

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由专职指挥员提出
 

  森林火灾扑救的危险性高,稍有不慎就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生命高于天,森林火灾的扑救必须在确保人员安全的前提下进行,这成为条例立法的重点问题。条例为此有7条规定从3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在扑火指挥方面,第5条明确建立专职指挥制度,确定专职指挥员,由专职指挥员提出森林火灾扑救方案;第34条明确由扑火前线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森林火灾的现场扑救,并对其人员组成予以明确,确保指挥人员的专业化。第32条设立了属地指挥机制,避免谁官大谁指挥现象,确保指挥的连续性。
  在应急预案方面,第12条对应急预案体系的建设予以明确规定;第29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每年应当组织1次以上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演练,保证森林火灾扑救依案开展、有序开展。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组织协调对确保森林防火顺利开展作用重大,为此,条例在森林防火的组织体系和协调机制方面作出了相关规定。
  条例明确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森林防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并设立专职指挥制度;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火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的森林防火工作;明确森林防火区的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按照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承担其经营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设立联防机制,设立重点监管县(市、区)制度,明确部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构建起政府—林业部门—相关部门—经营主体“四位一体”的组织管理体系和相关工作机制,确保森林防火组织体系严密,协调管理机制顺畅。

 

(黄世钊/文)

 

 

初审:谢欣哲 二审:李欣颖 主审:黄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