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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
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审查情况的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2日 10:45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6年3月29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于娃宪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11月13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的《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九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自接到该决定之后,分别召开专家学者论证会、区直有关部门论证会,并于2月25日召开工委会议,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提出了初步审查意见,会后与南宁市人大常委会进行了沟通。2月26日,法制委员会召开会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现将审查情况报告如下:
  该决定所涉及的有关法规中未作修改的个别条文仍存在不符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精神或者与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不一致问题,应当作进一步修改,其中《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的管理范围、法律责任中的有关规定与国家有关法律,特别是与自治区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有许多不一致的内容,需另行处理。因此,建议南宁市人大常委会暂不将《南宁市特种行业治安管理条例》纳入本次修改,并对其他八件法规中需要增加修改的有关条文进行相应修改。
  根据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南宁市人大常委会于3月22日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来《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宁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法制委员会认为,调整后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议提请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如无原则性分歧意见,建议交付表决批准。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