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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2日 11:13      来源:常委会公报

南宁市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南宁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条例》是在《南宁市制定地方性法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定》于2010年颁布施行,是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规范本市地方立法程序的工作法规,实施6年来,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规范有序地开展立法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市的立法工作面临不少新情况、新问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修改后的立法法对立法体制机制等内容作出了重大调整,《规定》作为一部工作法规,无论在效力等级还是在内容上都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我市地方立法发展的要求。为了适应立法的新形势、新任务,顺应人民群众对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的新期盼,将我市多年来在地方立法中积累的经验以立法形式固定下来,需要出台规范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新的地方性法规。

 

  二、制定的依据


  《条例》的制定依据主要是:《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同时,还注意借鉴和吸收了自治区和其他省市的先进经验和成熟做法。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九章七十三条,主要是从立法权限、立法准备、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审议程序和法规的报批、公布、解释程序,以及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和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等方面作了规定:
  (一)关于适用范围
  考虑到立法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对政府规章的制定有所规范,且我市人民政府也已出台了规章制定规范,因此,《条例》对政府规章的制定未做规范。《条例》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废止和解释。
  (二)关于立法权限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精神和立法法对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新调整以及立法法关于“根据改革发展需要授权调整或者暂停部分法律规定的适用”的规定,《条例》作出了相关规定:
  1.调整立法权限范围规定。明确了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第六条),主要包括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同时进一步突出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规定我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均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第七条)。
  2.明确暂时调整或暂时停止适用法规部分规定的规范。为了充分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适应我市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结合我市的立法实践经验,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在一定期限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规的部分规定(第十条)。
  (三)关于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的要求,《条例》从以下两方面加以完善:
  1.加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协调。一是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第四条);二是强化立项主导,通过年度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常委会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三是改进法规起草机制,规定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要法规草案,可以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组织起草(第十四条)。
  2.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一是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每年度应当向市人大代表征集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第十二条);二是市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开展立法调研时,可以邀请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市人大代表参加(第二十一条);三是常委会审议法规案时,应当通过多种方式征求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予以反馈(第二十四条、第四十条);四是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向市人大代表征求意见(第四十五条);五是召开立法论证会、听证会的,应当邀请市人大代表参加(第四十五条)。
  (四)关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审议制度
  对市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审议程序,基本参照了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的规定。对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议程序,目前,我市以“三审表决制”为主,即一件法规案,一般经过常委会三次审议后交付表决。从近年来我市立法工作的实践看,这个程序是符合实际的:一是保证了常委会的审议时间,有利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进行充分细致的审查,体现了审慎立法的要求。二是保证了立法工作机构的法规审改时间,有利于充分开展论证、听证、评估、征求意见等一系列工作,保证审改质量。为了提高立法效率,《条例》还对常委会的审议制度进行了完善,在原则上实行“三审表决制”的同时,对条件成熟的法规也可以采取二审甚至一审表决。
  (五)关于完善常委会法规表决机制
  1.明确单独表决的程序。规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主任会议提出对个别意见分歧较大的重要条款进行单独表决的建议;主任会议也可以根据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情况直接提请单独表决。其后,根据单独表决的情况,主任会议再决定是否将法规草案表决稿交付表决(第五十条)。
  2.增设合并表决机制。规定对于多部法规中涉及同类事项的个别条款进行“打包”修改的,主任会议可以决定合并表决,也可以分别表决(第五十二条)。
  (六)关于人大立法工作机构职责与分工
  《条例》明确法规审议阶段由法制委负责统一审议,重点研究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相关具体工作由常委会法工委负责,包括:汇总、收集整理、处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根据各次会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研究,向法制委提出修改建议稿;将法规草案送相关方面征求意见和向社会公布公开征求意见等等(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七)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新要求,《条例》作了相关规定:
  1.完善科学立法的措施。一是建立法规表决前评估制度(第四十八条)、立法后评估制度(第六十七条);二是建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制度(第六十七条);三是建立立法专家顾问库制度(第七十条);四是建立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相关工作制度(第七十二条)。
  2.丰富民主立法的方式。一是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的渠道。规定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案,应当将法规草案向社会公布并征求意见,并向社会通报公开征求意见的情况(第四十六条)。二是完善立法论证和听证制度(第四十五条)。三是开展立法工作协商(第六十九条)。四是建立基层立法联系点,通过基层组织听取群众的意见(第七十一条)。
  (八)关于报批法规撤回后的修改程序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对我市报批的法规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后,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如何启动法规修改程序,立法法没有明确规定。根据谁制定谁修改的原则,考虑到代表大会会议或者常委会会议召开有一定的间隔期,且法规报批亦有时间要求,为了提高立法效率,《条例》明确授权常委会主任会议一定的修改权限,但重大修改仍应报常委会会议审议(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以上说明及《条例》文本,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