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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2日 16:09      来源:常委会公报

桂林市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2016年2月3日桂林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是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部署。依照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规定,2015年7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钦州、玉林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决定》,确定我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可以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和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地方性法规案、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案的提出、审议和表决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参照本法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第五节的规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规定。”《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是我市关于地方性法规案提出、审议和表决的程序性规定,必须尽快出台,我市才能依此《条例》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自治区党委十届五次全会以及市委四届五次全会精神,适应我市地方立法工作新任务的必要工作。

 

  二、《条例》的参考依据和技术规范


  《条例》主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参考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修正案)》和《南宁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修正案)》,借鉴了南宁等城市的立法经验。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条例》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指导下起草和修改,严格贯彻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立法工作原则,依照和参照有关法律,适用全国人大的立法技术规范和法学界通用的法言法语,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的地方性法规立法程序,没有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任意创设地方立法制度。


  三、《条例》主要内容和有关问题的说明


  (一)《条例》的体例
  《条例》共六十九条,分为九章,即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范围和权限,第三章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准备,第四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五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程序,第六章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第七章地方性法规的解释、修改和废止,第八章其他规定,第九章附则。
  (二)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条例》明确规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的基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坚持民主立法和公开立法,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应当从本市实际出发,适应发展和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同时规定,本市地方性法规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还规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要主导地方性法规制定工作。
  (三)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的次数
  法规案的审议次数要根据法规案本身以及审议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审议次数既关系到法规案的审议质量,也关系到立法效率。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和表决地方性法规案的情况不多,一般是在常委会经过二次审议后进行,各代表团一次分组审议后如无重大分歧意见即可交付表决。根据需要也可以审议两次交付表决。多数情况下,地方性法规案由常委会审议和表决。因此,《条例》规定常委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实行三审制,根据具体情况也可以在一审或者二审后交付表决。充分考虑到我市地方立法的实际情况,即多数地方性法规案的条文一般不多、内容通常较为单一的特点,《条例》予以分别规定:一是规定了法规案一般经三次审议后再交付表决,以及三次审议的具体内容和步骤;二是规定了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两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三是规定了对调整事项较为单一、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法规案,可以经一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
  (四)关于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修订时也作出了相应规定,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对立法工作的一项总要求。为此,结合我市地方立法工作实际情况,《条例》明确规定了有关制度。一是规定了委托第三方起草地方性法规案的制度,即专业性较强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可以由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作出决定,吸收相关领域的专家参与起草,或者委托有关教学科研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专家、学者起草。二是规定了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听证、论证制度,即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征求有关单位、组织和专家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三是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征求公众意见的制度,即地方性法规草案还应当在本市范围内发行的报纸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布,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四是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工作协商制度,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立项、起草、审议等过程中开展立法工作协商,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根据需要征求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五是立法评估制度。立法评估是立法法关于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一项创新举措,立法法修改时增设了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两项制度。因此,《条例》对立法前评估作出了规定,要求评估情况由法制委员会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还明确了立法后评估的主体和评估的程序,并要求将评估情况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以上说明和《桂林市地方性法规制定条例》,请予一并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