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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梧州市立法条例》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2日 16:25      来源:常委会公报

梧州市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梧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梧州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现将条例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立法是重要的政治活动。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7月10日,市人大常委会正式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依法确定我市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的申请。2015年7月24日,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我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这是我市政治生活的一件大事,必将对梧州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为了适应我市立法工作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贯彻落实依法立法的要求,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制定梧州市立法条例是十分必要的。这对于规范我市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推进法治梧州建设,将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制定条例的依据


  条例的制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立法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同时借鉴了区内、外省市的立法先进经验。

 

  三、条例的框架结构和主要内容


  (一)关于条例的框架结构和适用范围。条例共九章七十五条,分总则、立法准备、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审议程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审议程序、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地方性法规解释、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其他规定、附则等。条例适用的范围是规范本市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对立法规划、计划的编制、法规的起草等立法准备工作以及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法规解释作了明确规定。
  (二)关于立法的权限范围。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根据立法法的规定,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因此条例第五条关于立法权限基本上整合使用立法法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的内容。
  (三)关于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分工。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主体包括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为进一步明确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限分工,条例第六条规定:法律规定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事项、涉及市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的事项、规定本市的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
  (四)关于设定立法准备环节。条例第二章规定了编制地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征集和起草法规案的主体、原则、程序、起草要求等内容。为提高立法的及时性、针对性和系统性,将编制规划和计划法定化,规定常务委员会应当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制定本届常务委员会任期内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同时对项目征集、法规起草、立法调研作了相关的规定。
  (五)关于常委会审议机制。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由于我市刚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立法实践经验有待积累,为了提高立法质量和审议法规案的水平,常委会审议法规案采用三审为主制,同时又规定,如果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即交付表决。(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
  (六)关于地方性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程序。市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由市人大常委会在会议通过后的30日内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报请批准的报告。地方性法规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条例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
  (七)关于规章的备案和审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从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高度明确提出要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条例第七章对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的备案审查、对规章报备的时间要求、规章撤销情形、规章的主动审查和依法提出审查建议、审查要求以及审查反馈程序作了规定。
  以上说明和《梧州市立法条例》,请予审议。

 

 

编辑:覃斌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