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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北海市立法条例》的说明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2日 17:38      来源:常委会公报

北海市人大常委会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北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北海市立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依法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2015年3月1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立法法的决定,明确规定将地方立法权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2015年7月24日,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包括北海市在内的6个设区的市自2015年8月1日起开始行使地方立法权。在我市立法经验不足的情况下,迫切需要制定地方立法条例规范立法活动。《北海市立法条例》作为我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基本法规,对于提高立法质量和立法效率,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条例起草的基本过程


  《北海市立法条例》作为北海市第一个地方性立法项目,是常委会主任会议作为提案人提出的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的重大立法项目。受主任会议委托,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承担条例草案的起草工作,从筹备申报行使地方立法权开始,就密切关注区内外设区市制定立法条例的动向,通过参加培训、外出学习考察、研读相关法律法规等方式储备立法知识,在做好前期准备工作的基础上,就条例草案的基本原则、主要内容等重大问题向常委会主要领导及有关领导汇报,明确了起草的基本思路,起草了《北海市立法条例(征求意见稿)》。为确保条例草案的质量,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多次召开会议,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一是多次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二是进行专家论证;三是多次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征求意见。通过以上方式先后收集到意见建议86条,然后根据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逐条研究修改,八易其稿,先后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和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后,形成了条例草案修改稿。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意见、公开征集的意见及各方面反馈的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再次对修改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了条例草案,提请北海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十章七十四条,现就几个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关于立法总则
  制定条例的目的是完善立法程序,规范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为此,条例第一章对立法的宗旨和依据、立法原则、适用范围等作出了规定,同时明确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和协调作用。
  (二)关于立法权限
  条例第二章规定了立法权限,同时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权限进行了界定,明确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市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三)关于立法准备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统筹安排,条例第三章对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征集、编制、起草主体等作了具体的规定,对增强立法工作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起到重要作用,有效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四)关于立法程序
  条例第四章、第五章分别规定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程序。二者的立法程序都包括了法规案的提出主体、审议、表决等环节,但有权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大常委会提出法规案的主体要求和处理程序不同。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法规案,由于受人代会会期的限制,为了使向大会提出的法规案得到充分审议,可以先向常委会提出,由常委会按有关程序审议后,再决定提请市人代会审议。对于市人大常委会的审制,条例将基本审制确定为三审制,主要是鉴于我市尚无立法实践经验,立法力量不足等原因,为确保法规案得到充分审议,提高立法质量,规定一般实行三审制。对于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实行两审制,对于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以实行一审制,这也是从实际出发作出的规定。
  (五)关于法规报请批准和公布程序
  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是地方性法规生效的前提条件。条例第六章对法规的报批程序、修改及公布等作了规定。对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后提出修改意见,属于立法技术规范、一般性条款及文字修改的,由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修改后报主任会议决定;属于管理体制、先行先试等重要条款和核心制度修改的,由主任会议决定申请撤回,并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重新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报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法规涉及相关修改内容的,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修改。修改内容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此外,条例对地方性法规的公布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六)关于法规解释
  加强地方性法规解释工作,对保证法规的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条例在第七章规定,地方性法规实施后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或者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依据的由常务委员会解释。同时,对法规解释要求的提出主体、处理、审议、通过、询问答复作了具体规定。
  (七)关于规章备案审查
  备案审查是保障法制统一的重要制度。条例在第八章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备案、审查等作了规定,明确了审查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以上说明及《条例》文本,请批准。

 

 

编辑:覃斌  审核:欧戴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