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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报告

http://www.gxrd.gov.cn    2016年08月15日 10:07      来源:常委会公报

——2015年3月25日在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 黄必贵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15年1月,自治区人民政府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根据立法法和自治区立法条例有关规定,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在充分调研、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于2015年2月28日召开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现将审议情况报告如下:


  一、修订草案的背景及审议概况


  党的十八大报告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放在突出位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4年4月24日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被称为“史上最严的环保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立足我区实际,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等重点领域立法,充分发挥立法在我区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修改,是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导,各方面广泛参与的一个立法项目,也是常委会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的探索和实践。一是积极推动法规立项。常委会领导多次就环保条例修改问题听取意见,组织成立了环保条例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在环境保护法修订通过后,专门召开环保条例修改工作协调会,将环保条例修改增列到2014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二是加强立法过程中的沟通协调。在修订草案起草过程中,环资委与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等提前介入,多次与起草单位就法规修改的体例、结构,拟规范的主要内容等进行研究讨论,及时掌握法规起草进展以及起草中的重大问题和意见,督促和推动起草单位按时做好有关工作。三是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环资委结合2014年广西环保世纪行宣传活动,对环保条例修改的有关问题进行调研,并赴区外考察学习,了解外省环境保护立法情况;将修订草案送14个设区市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使立法更好的凝聚共识、反映民意。四是委托高校及部分专家对修订草案和我区环境保护中的重大问题开展专题研究论证,充分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力支持作用。


  二、关于环保条例修订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
 

  根据新形势的要求,结合我区环境保护工作实际,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非常必要。一是适应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环境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抓手。自治区环保条例应当紧密结合国家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部署,全面反映中央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为我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法治保障。二是细化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的需要。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完善了环境保护基本制度,强化了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责任,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同时授权地方性法规根据环境保护工作实际需要,增加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等。在我区贯彻落实好环境保护法,亟需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细化有关规定,制定、完善相关的配套措施。三是推进我区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区环境状况总体良好,但也面临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污染减排压力增大,部分地区环境质量下降、生态遭受破坏。妥善处理好这些环境问题,需要修改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有针对性地完善相关制度和措施,通过立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型升级,发挥环境保护优化经济发展的作用。
  修订草案根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在认真总结我区环境保护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新形势下我区环境保护工作中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作出了规范,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修订草案框架结构合理,规定的内容没有超出自治区立法权限的范围,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原则性抵触。


  三、关于修订草案的具体修改意见和建议
 

  (一)关于具体条文的修改建议
  1.对修订草案第十三条,建议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后,增加“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与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保持一致。
  2.对修订草案第十七条,建议修改为:“自治区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生态保护补偿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涉及面广,对于补偿的对象、范围、方式、标准等具体事宜可授权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3.对修订草案第十八条,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开展土壤污染源的排查和监测,建立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划定土壤环境质量等级,实行分级管理,防治土壤持久性有机物污染、重金属污染和土地盐渍化、贫瘠化、石漠化。”使表述更为科学。
  4.对修订草案第十九条第一款,建议将“污水、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修改为“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污水管网是污水收集和处理的关键,建议在立法中予以明确。
  5.对修订草案第二十六条,建议修改为:“禁止向溶岩洼地、漏斗、天窗、裂隙、溶洞以及地下水入口排放污水。”使表述更全面、科学。
  6.对修订草案第三十六条,建议在“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后,增加“当地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做好应急综合处置和事后恢复工作”。进一步明确地方政府在环境污染应急事件处置中的职责。

  (二)建议增加的内容
  1.建议将修订草案第十六条第二款单独作为一条,针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作出规定,并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在该款“防止饮用水、备用水源的污染”前增加“禁止在饮用水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剂、化肥、农药,”的规定。同时,针对我区速生桉种植面积已高达3000万亩,由于一些地方没有科学种植、经营和管理,甚至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也种上了速生桉,对生物多样性、水土保持、水环境保护等方面造成较大影响,建议在该条中增加一款,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水源涵养林及相关植被的保护和管理。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种植速生桉等短轮伐期树种。”
  2.建议在修订草案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中增加城市光污染防治的内容。即:“城市中心城区严格控制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建筑物外墙采用反光材料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
  
(三)建议删减的条文
  1.对修订草案第三条,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已对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作出详细规定,该条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建议删去。
  2.对修订草案第八条,环境保护法第九条已对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作出规定,该条的内容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且该条关于将环境保护知识列为中小学基础教育的规定,低于环境保护法关于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的要求,建议删去。
  3.对修订草案第九条,环境保护法第十三条已对环境保护规划作出明确规定,该条与上位法的规定重复,建议删去。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编辑:李欣颖  审核:欧戴杰